-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簡化本局及所屬機關之公文流程,提升公文處理 時效及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以一般公文及人民申請案之公文為適用範圍。
- 三、公文流程簡化之原則如下: (一)層級下放(扁平化):檢討修正分層負責明細表、業務委任項目及降低決行層級 。 (二)同層授權(分散式):以授權章決行。 (三)跳躍核章(章減少):精簡核判層級,減少蓋章人員。
- 四、本局及所屬機關辦理公文以至多五人蓋章為原則,其中科(課)室至多三人蓋章,機關 本部至多二人蓋章。但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之特殊案件,因案情複雜度高、具有特殊性者 ,不在此限。 二級機關辦理局(府)文稿陳核時,本局部分以至多二人蓋章為原則。
- 五、辦理公文應即收即辦,其具體作法如下: (一)案情單純之案件或例行性業務,應落實授權即時處理。 (二)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避免因請假、開會等事由,延宕公文處理。 (三)具重要、複雜及時效性案件收文後立即研議並請示主管處理方式或開會討論。 (四)討論會議應指派充分授權具有決定權之人員出席,對有共識之會議結論應加速據 以執行。
- 六、辦理會辦公文之蓋章原則如下: (一)本局及所屬機關科(課)室間:會辦單位由受會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之人)一人 蓋章,涉及財務收支、案情複雜度高或其他須由承辦人員再作查對確認或辦理者 ,蓋章人數以三人為限。 (二)本局所屬機關辦理局(府)文稿:由受會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之人)一人蓋章。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受會本府其他機關所辦文稿:本局及所屬機關受會時,蓋章人數 以二人為限(原則由業務單位主管及首長蓋章),但案情複雜度高、具有特殊性 者,不在此限。
- 七、辦理會辦公文,應採「非必要不會」、「先溝通再會」及「協商後免會」之方式,並留 意簽辦時效,其具體作法如下: (一)知會性質或已經確認分工方式或已有處理慣例(如例行性活動或指派單位出席會 議)者,以奉核後知會或影送之方式辦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先行送會或利用線上簽核「分會」功能,但能以口頭徵詢方 式辦理,應以口頭徵詢之意見簽註,奉核後再知會: 1.須先經他單位依職權審核。 2.須先經他單位提供意見(資料),以決定處理方式。 3.上級長官之決定取決於他單位決定。 (三)應視案件複雜度主動或報請上級長官召開協商會議,依共識結論直接簽陳,免再 會辦。 (四)受會時如有異議,由主管或主任秘書主動溝通協商;如仍無共識者,應報請上級 長官召開協商會議。 (五)召開協商會議應直接洽陳會議主席排定時間後,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即時通訊方 式通知召開。
- 八、特殊、複雜或重要案件,應主動請示或於相關會議中提出討論獲得共識,以縮短研擬及 會辦時間。
- 九、運用Line等通訊軟體,即時溝通、請示,相關訊息紀錄得事後補陳、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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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秘字第10432479000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