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原則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訂定之。
- 二、本場地管理機關:臺北市市場處。
- 三、本場地提供使用之範圍、用途、時間、申請及優先順序,如附表一。
- 四、本場地提供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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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3020
臺北市光華數位新天地戶外廣場場地提供使用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市字第1043124830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