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辦理依據: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104 年 施政計畫辦理。
- 二、辦理目的:為充實臺北市原住民弱勢家庭資訊設備,提升其資訊運用 能力,以降低其數位落差。
- 三、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四、實施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4 年 11 月 30 日止。
- 五、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2.具原住民身分且滿二十歲。 (二)單親獨立撫育未成年之原住民子女之家庭,得由非原住民身分之法 定監護人申請。
- 六、審核標準: (一)未領取本會 101 年至 103 年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電 腦補助之家庭。 (二)一戶(包含同址分戶)僅限申請乙次。 (三)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申請人、配偶、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四)申請人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平均 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 80 %者(該消費支出係依據行政院主計 處公布本市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80 %計算)。 (五)有關「家庭總收入計算」及「工作能力認定」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 定辦理。
- 七、補助金額: 依實際購置之金額覆實補助,惟不超過下列金額: (一)低收入戶家庭:最高補助新臺幣 15,000 元整。 (二)其他符合資格者:最高補助新臺幣 10,000 元整。
- 八、申請程序及檢附證件: (一)申請人應檢附所購買設備之統一發票須為合法廠商開立,備齊相關 證明文件,並填妥申請書及印領清單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原住民服 務櫃台辦理。 (二)檢附證件: 1.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資料,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線上系統查調 ,如申請人家庭成員非設籍本市則需由申請人自行檢附。 2.合法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詳列商品明細及購買金額 明細,依 103 年 11 月 30 日以後開立之統一發票均可申請。 3.申請人金融帳簿封面影本。 4.全戶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軍人需附薪資證 明,若有扶養其他親屬,請檢附扶養親屬證明文件)。 5.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經社會局核發)身份者,需檢附低收 入戶卡或中低收入戶卡影本(免附所得資料清單)。 (三)補助項目: 電腦及其相關設備(包含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主機/電腦螢幕 /電腦軟體/電腦硬體/所購買之明細項目所列之電腦週邊產品) 。
- 九、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之實施,本會得定時派員進行查核,受補助之申請人不得拒 絕。 (二)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未實際居住本市: 1.經派員訪視發現居住之房屋內無合理分配之個人居住空間及供申 請人個人生活所需之物品。 2.經派員訪視發現申請人所稱居住之房屋破損不堪居住或已拆除無 法供居住。 3.派員查訪三次以上未遇申請人。 4.申請人之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但未提供實際居住本市之相關證 明者,視為未實際居住本市。 5.申請人所提供資料不足以證明實際居住本市。 (三)申請人如違反所定資格條件者,應主動告知當地區公所,並繳還補 助金額。如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追繳其溢領金額 。經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申請人未提供完整申請資料或資料虛偽不實。 2.申請資格喪失者。 3.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 十、預期效益: (一)減輕原住民家戶購置資訊設備所需經濟負擔。 (二)普及並充實原住民資訊設備,激發原住民資訊運用動機。 (三)推動原住民家戶數位學習,以擴充其吸收資訊之管道。
- 十一、經費來源:本計畫總經費計新臺幣 170 萬元整,由本市公益彩券 盈餘分配基金支應。
- 十二、本項補助措施依照受理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本計畫經費用罄,並 公告不再受理。
- 十三、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北市原社福字第10430635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溯自104年1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