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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10)北市原社福字第110300080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 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八條辦理。
  • 二、辦理目的:為充實臺北市原住民弱勢家庭資訊設備,提升其資訊運用 能力,以降低與主流社會之數位落差並提昇社會適應能力。
  • 三、辦理單位: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四、申請期限:自購買日次日起一年內。
  • 五、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2.具原住民身分且滿二十歲。 (二)單親獨立撫育未成年之原住民子女之家庭,得由非原住民身分之監 護人申請。 (三)經法院認可之收養原住民子女家庭及本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寄養原住 民子女之家庭,得由非原住民身分之監護人申請,且未成年子女需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 六、審核標準: (一)未曾領取本計畫補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電腦補助之家 庭。 (二)一戶(包含同址分戶)僅限申請乙次。 (三)申請人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平均 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 80%者(該消費支出係依據行政院主計 處公布本市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80%計算)。 (四)前項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含申請人(指父或母、法定 監護人或實際扶養者)、申請人之配偶、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或扶 養人之直系血親。另家庭總收入之計算,對工作能力認定及工作收 入計算基準,參照社會救助法及本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作業規定辦理。 (五)曾獲本計畫補助次年起 3 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 七、補助金額: 依實際購置之金額覆實補助,惟不超過下列金額: (一)低收入戶家庭:最高補助新臺幣 15,000 元整。 (二)其他符合資格者:最高補助新臺幣 10,000 元整。
  • 八、申請程序及檢附證件: (一)申請人應檢附所購買設備之統一發票須為合法廠商開立,備齊相關 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原住民服務櫃台辦理。 (二)檢附證件: 1.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資料,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線上系統查調 ,如申請人家庭成員非設籍本市則需由申請人自行檢附。 2.合法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詳列商品明細及購買金額 明細。 3.申請人金融帳簿封面影本。 4.全戶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另軍人需附薪資證 明,若有扶養其他親屬,請檢附扶養親屬證明文件)。 5.具低收入戶(經社會局核發)身份者及持有本會托育補助之有效 期限核定函者,需檢附低收入戶福利資格識別文書影本或持有本 會托育補助之有效期限核定函影本,或其他符合第六點(三)資 格之文書,得免附所得資料清單)。 6.如有寄養/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女之家庭,請檢附主管機關認可 之證明文件。 (三)補助項目: 電腦及其相關設備(包含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主機/電腦螢幕 /電腦軟體/電腦硬體/所購買之明細項目所列之電腦週邊產品) 。
  • 九、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之實施,本會得定時派員進行查核,受補助之申請人不得拒 絕。 (二)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申請人未實際居住本市: 1.經派員訪視發現居住之房屋內無合理分配之個人居住空間供申請 人個人生活所需之物品。 2.經派員訪視發現申請人所稱居住之房屋破損不堪居住或已拆除無 法供居住。 3.派員查訪三次以上未遇申請人。 4.申請人所提供資料不足以證明實際居住本市。 (三)申請人之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但未提供實際居住本市之相關證明 者,視為未實際居住本市。 (四)申請人如違反所定資格條件者,應主動告知當地區公所,並繳還補 助金額。如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追繳其溢領金額 。經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申請人未提供完整申請資料或資料虛偽不實。 2.申請資格喪失者。 3.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 十、預期效益: (一)減輕原住民家戶購置資訊設備所需經濟負擔。 (二)普及並充實原住民資訊設備,激發原住民資訊運用動機。 (三)推動原住民家戶數位學習,以擴充其吸收資訊之管道。
  • 十一、本項補助措施依照受理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本計畫經費用罄,並 公告不再受理。
  • 十二、本計畫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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