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2-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研展字第10432383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開放政府、全民參與」之施政理念,設立網路市 政論壇(以下簡稱市政論壇),運用網路資源廣為蒐集民意,減低社會資源成本,促進 公民參與政策討論,特訂定本作業注意事項。
  • 二、市政論壇係提供本府各機關相關業務議題討論平臺,並供民眾表達意見或認同,當累積 相當之議題關注度後,議題發起單位得列入後續施政參考。另市政論壇亦提供民眾意見 抒發之留言區,以期了解民意反映。
  • 三、議題發起來源: 各機關於政策決策形成前、中、後各階段,或對於本府各項民意管道(如1999、市政信 箱……等)反應之訴求,若事涉全體或特定地區市民利害關係者,均得主動透過市政論 壇,發起討論議題,聽取民意反映。
  • 四、各機關所提市政論壇討論議題內容應包含下列要項: (一)初擬政策方向或民眾訴求 (二)討論議題說明(佐以文字或圖表、數據、簡報檔等) (三)議題徵求討論起迄時間
  • 五、各機關議題提案原則: (一)各機關重大政策或措施,須聽取網路民意者。 (二)各項民意管道反映之重大問題。 (三)依政策指示討論之問題。
  • 六、市政論壇議題討論後續辦理: 各機關於議題達 500則以上關注度(按讚數,標準得視情形檢討酌調),或議題開放討 論時限結束後, 1週內由權管機關專案簽報首長或市長,並公布後續政策或措施規劃辦 理方向(如發布新聞稿於市府或機關網站)。
  • 七、市政論壇系統管理: (一)本市政論壇由本府研考會、資訊局及相關局處派員共同組成工作小組,負責議題 確認、上架及整體論壇管理。 (二)本府各機關應設置論壇專責人員,負責討論議題資料提供,至遲於擬上架前一週 提供本府研考會轉工作小組確認;針對議題討論民眾提出具體問題須澄清或回應 者, 2日內依機關分層負責原則,留言回復。有議題進行討論中之局處,每日應 上網巡視兩次以上。 (三)工作小組每日檢視論壇公開留言區,若有具體留言內容需權管機關回覆者,應通 知各機關專責人員上網回復。 (四)若議題發起機關,發現議題討論留言事涉其他機關權責,應主動橫向聯繫,代為 回復或通知其他機關逕行回復。
  • 八、本府市政論壇網址:https://goo.gl/z59JFi 或於Facebook搜尋「北市府網路市政論壇 」。
  • 九、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報修訂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