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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1371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收支、保管及運用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基金(以下 簡稱本基金),依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設立「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除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秘 書長兼任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五)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七)具有財務、交通、都計或工務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若干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委員任一單一性別人數以不低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及 外聘委員任一單一性別人數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由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年度概算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融資舉借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自償性償債財源檢討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重大事項之審核。
  • 四、本會視本基金相關審核作業及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委員不能出席時,除專家學者外,得指派所屬機關人員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其他相關專家或機關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的推動,由本府捷運工程局指派主管兼任;置幹事若干 人,處理有關幕僚作業及聯繫協調事項,由本府捷運工程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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