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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4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財務字第1043126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
  • 一、為簡化行政作業,縮短公文會辦流程,主辦機關應先行判定是否屬附表所列之免會案件 ,如屬免會案件,由主辦機關逕行簽報,如非屬免會案件,則依第二點及第三點辦理。
  • 二、特殊、複雜或重要案件,主辦機關事先溝通取得共識,並依共識結論直接簽陳者,即免 會財政局。如事先溝通無法取得共識,再報請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協調決定。
  • 三、一般會簽案件之處理: 財政局將會簽意見提供主辦機關。主辦機關仍有不同意見時,由主辦機關開會協商或由 雙方協調,以達成共識。如開會協商或經雙方協調仍無法達成共識,則由主辦機關報請 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協調決定。
  • 四、本府各機關未依本原則辦理會簽財政局時,授權財政局逕行退回會辦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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