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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北市原社福字第10430637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溯自104年1月26日生效
  • 一、目的:為本市原住民因遭遇意外災害或重大生活變故,短時間內無法 尋覓處所之提供臨時安置之住宿及協助解決前來本市之外縣市原住民 個人就學、就業等無法覓得適當住所或團體參與本市舉辦活動臨時住 宿之需求,提供安全、舒適之住宿服務,特訂定本計畫。
  • 二、主辦機關: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 三、受委託單位:委託廠商(中國青年救國團劍潭海外青年活動中心)
  • 四、實施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104 年 11 月 30 日止或本計畫經費用罄 時即終止服務。
  • 五、服務對象: (一)設籍本市之原住民。 (二)設籍外縣市(不含新北市及基隆市)之原住民。
  • 六、申請資格: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本市原住民因在本市遭遇意外災害、重大生活變故、緊急庇護及收 容或遭法院強制搬遷者等原因,短時間內無法尋覓適當處所者。 (二)個人前來本市(1) 參加各級學校就學招考及實習(2) 參加公私 部門就職招考(3) 辦理喪葬事宜(4) 重大傷病醫療就診等而無 法覓得適當住所之外縣市原住民。 (三)團體或個人前來本市參與本府或本市原住民社團所舉辦之活動,且 其內容為促進原住民之教育、歷史、文化、藝術、體育、社會福利 等發展之機關、團體,惟已獲同性質補助住宿費用者,不予提供住 宿(一般之自強活動、旅遊一律排除)。 (四)經專案核准者,得不受前三項條件之限制。
  • 七、住宿人數: (一)本市原住民因在本市遭遇意外災害、重大生活變故、緊急庇護及收 容或遭法院強制搬遷者等原因,核准住宿人數以共同生活之同戶親 屬為限。 (二)團體申請者,除參與本府活動外每一活動總核准住宿人數上限 20 人,依報名先後安排,超過部份請自理。
  • 八、住宿期限: (一)本市原住民者,申請住宿期間最長 15 日,依事實發生並經專案核 准者。 (二)外縣市原住民之個人前來本市(1) 參加各級學校就學招考及實習 (2) 參加公私部門就職招考(3) 辦理喪葬事宜(4) 重大疾病 醫療就診(5) 符合本計畫六、申請條件(三)等而無法覓得適當 住所者,住宿期間最長 3 日,一年申請以 3 次為限。 (三)外縣市團體住宿期間最長為 3 日限申請乙次。 (四)每日計算以當日下午 3 時起至次日中午 12 時止。 (五)經專案核准者,得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
  • 九、申請住宿應備文件: (一)在本市遭遇意外災害、重大生活變故或緊急庇護及收容等原因之本 市原住民申請: 1.原住民臨時住宿申請書(附件一)。 2.檢具可足以證明相關資料。 3.住宿代表人之切結書(附件三)。 4.住宿代表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外縣市原住民個人申請: 1.原住民臨時住宿申請書(附件一)。 2.每位住宿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3.可資證明之事由文件(如准考證影本、實習通知書或證明影本、 公私部門招考證明影本、死亡證明書影本或訃聞、重大傷病證明 卡(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重大傷病證明等資料)等其他相關資料 )。 4.住宿代表人之切結書(附件三)。 (三)外縣市原住民團體申請: 1.函文。 2.所參加本市/本府原住民活動之相關資料或計畫書。 3.外縣市原住民臨時住宿申請書(附件二)。 4.住宿代表人之切結書(附件三)。 5.住宿代表人之戶口名簿影本。
  • 十、申請方式: (一)申請流程: 住宿者→洽本會社會福利組→社會福利組與受委託單位確認訂房並 開具住宿憑證傳真受委辦廠商→社會福利組回覆住宿者住宿相關事 宜→住宿者直接前往住宿。 (二)申請期限:申請本計畫六、申請資格(二)、(三)者應於住宿日 15 天前向本會申請臨時住宿,以免影響住宿之權益。 (三)本會依據受委託單位當日提供住宿人數及房間類別核定申請人之申 請案件,住宿者應依據本會之核定進住。 (四)住宿退房前,申請人需接受委託單位填寫房客問卷調查服務。
  • 十一、經費來源:由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支應。
  • 十二、本計畫簽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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