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計畫目的:為輔助本市原住民租用住宅減緩經濟負擔,綜合考量都會 區原住民特性及生存發展,以租金補貼方式,解決居住問題,以改善 生活品質,提升都市競爭力。
- 二、計畫依據: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稱本會)104 年施 政計畫辦理。
- 三、計畫期間:104 年 1 月至 12 月。
- 四、申請人、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申請人: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4 個月以上之原住民。 2.單親獨立撫育未成年或 25 歲以下大學院校非在職班、進修班、 學分班、空大等之原住民子女者。 (二)資格條件 1.家庭總收入低於新臺幣 170 萬,且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 均分配,每年每月未超過本市最低生活標準 3.5 倍(新臺幣 51,779 元)以內者。 2.戶籍內成員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內無自有住宅,且未借住 公有住宅、宿舍(含 BOT 案)或本市平價住宅。 3.有承租合法房屋事實者。
- 五、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認定標準: (一)全家人口範圍應包括:全家人口係指申請人、配偶、戶籍內直系血 親、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二)前項人口範圍有下列情形者,不計全家人口: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 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5.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6.在學領有公費。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8.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9.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至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 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之人口。
- 六、補助標準及期間: (一)補助標準: 1.每戶每月補助 4,000 元。 2.具低收入戶資格者或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單親家庭者每戶每月補助 4,500 元。 3.契約租金未達補助標準者依契約實際金額補助。 (二)補助期間: 經區公所審查符合補助資格者,依實際承租 104 年 1 月 1 日 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之月份予以補助。
- 七、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表(附件一)。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須註記原住民身分)。 (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四)申請人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五)財稅證明資料(申請人已備妥臺北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證明者免附 所得清單)。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其他收入證明、優惠利率存款證明、 失蹤報案單、在監服刑證明等)。
- 八、申請、審核及撥款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承租後備齊應檢附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申 請期間: 1.第一次申請自 104 年 3 月 16 日起至 5 月 1 日止。 2.第二次申請自 104 年 8 月 3 日起至 9 月 15 日止。 (二)案件採受理後分期撥款原則,區公所受理案件後應依檢附文件逐一 審查,並將受補助清冊、申請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送本會,由本 會撥款、區公所函知審查結果。 (三)補助款項分二期撥付,本會依據承租人承租期間及各區函報清冊覈 實撥款。第一期補助款於 7 月 6 日至 7 月 31 日、第二期補 助款於 12 月 7 日至 12 月 31 日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四)本會所管東湖 CE 基地國宅承租戶申請本補助,且符合補助資格者 ,其補助款逕匯入本會租金專戶內,並按月扣抵其租金(含管理維 護費)。若申請人之租金已按月繳納者,其補助款應全額撥付。補 助款匯入本會專戶後,應函知該國宅之申請人,且其須繳付租金( 含管理維護費)之差額,若有逾期違約金,仍應按逾期月數加收違 約金。
- 九、注意事項: (一)契約承租起始日及契約到期日當月之補助金額計算方式: 起始日:在該月十五日(含)以前者,該月之補助以全月計;在十 六日以後者,以半個月計。 契約到期日:在該月十五日(含)以前者,該月之補助金額以半月 計,在十六日以後者以全月計。 (二)如 104 年度已接受本會以外同性質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者,應 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撥付本項補助款,若有其差額,亦不得撥付。 (三)申請人如違反所定資格條件或終止租屋事實者,應主動告知當地區 公所,並自終止之日起停止接受補助,溢領者應繳還已領取之租屋 補助金額。如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發房租補助,並追 繳其溢領金額。經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 1.申請資料虛偽不實者。 2.租賃契約無效或經解除、終止者。 3.申請人出境,逾 6 個月未入境者。 4.申請資格消失者。 5.未實際居住本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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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北市原社福字第10430635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