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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0)北市產業企字第11030142181號函廢止;並自110年5月10日生效
  • 一、依據: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本市災害防救應變措 施,依據「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設置本 災害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應變小組任務: (一)配合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處理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 輸電線路災害搶修調度支援及旱災、疫災、寒害應變事項。 (二)督導農田水利及山林工礦單位辦理天然災害防救事項。 (三)調查農田水利及山林工礦漁畜等災害損失與善後處理事項。 (四)救災物資(糧食蔬菜及魚肉等民生必需品)之供應調節事項。 (五)督導瓦斯事業單位辦理搶救事項。 (六)協助所屬目的事業主管對象災害處理事項。 (七)辦理動物災情查報彙整,督導協助畜牧場消毒防疫及災區動物 疾病之監控調查事項。 (八)支援災害應變中心農工水電組相關防災應變業務及其他有關本 局業務權責事項。
  • 三、應變小組組成: 本小組置指揮官一人、副指揮官三人,並依相關功能編制分組,任務 分工如下: (一)指揮官一人,由局長兼任,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二)副指揮官三人,由副局長及主任秘書兼任輪值,襄助指揮官處 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三)工商服務組: 1.工商服務科及科產中心各自派員輪值。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主管業務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 、通報、現勘查證、督導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災情傳遞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四)農田水利組: 1.農業發展科派員輪值。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農田水利等主管業務災害之災情 蒐集、彙整、通報、現勘查證、督導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 項。 3.辦理並督導所屬單位處理災情傳遞系統內主管案件之填報作 業。 (五)公用事業組: 1.公用事業科派員輪值。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民生管線等主管業務災害之災情 蒐集、彙整、通報、現勘查證、督導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 項。 3.辦理並督導所屬單位處理災情傳遞系統內主管案件之填報作 業。 (六)市場組: 1.市場處派員輪值。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糧食蔬果及魚肉等民生必需品之 供應調節、災情蒐集、彙整、通報等事項。 3.辦理災情傳遞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七)動保組: 1.動物保護處派員輪值。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動物疫災及轄管廳舍等之災情蒐 集、彙整、通報及應變等事項。 3.辦理災情傳遞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八)幕僚作業組: 1.綜合企劃科派員輪值;彙製農工水電組之防災會報資料、災 情彙整及各類災害檢核表彙整上傳。 2.秘書室負責輪值人員相關後勤支援事宜。 (九)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功能編組或增派其他機關(單位 )派員進駐。
  • 四、成立時機: 開設時機:配合本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同步開設。 (一)進駐地點及人員:(詳附件進駐人員權責分工表) 本小組各分組設於各業務單位並由各業務單位輪派人員進駐, 開設期間得由指揮官或科室主管視狀況增派人力。 (二)輪值時間: 本小組: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九時及二十一時 交接),開設首班值勤人員執勤時間未滿 2小時,則繼續執勤 至下一班交接時間。。
  • 五、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成立後,由幕僚作業組通知各分組輪值人員依規定進駐 。 (二)本小組開設後,指揮官、副指揮官得視狀況召集各分組召開防 救災會報,瞭解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災情狀況,並指示相關應 變措施。 (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分組進駐人員應掌握緊急應變處置 情形並填報相關災情資料交幕僚作業組彙整,提供指揮官(副 指揮官)及市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人員運用,並隨時向指揮官報 告處理狀況。 (四)各分組應詳實記錄本小組成立期間相關處理措施,並隨時查看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之有關災害情形,並將辦理情形 登載至系統中。 (五)各業務單位應積極配合本小組及派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 運作。 (六)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撤除後,為繼續追蹤管制,各業務 單位應就權管災害檢討其致災原因,並提出因應之道,有關各 項災害復原重建進度,應依規定輸入「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 統」內。 (七)各業務單位應確實更新災情傳遞系統辦理情形,並至全案處理 完畢為止。
  • 六、撤除時機: 本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撤除後,本小組併同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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