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本市災害防救應變措施,依據「臺北市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設置本災害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應變小組任務: (一)配合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處理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搶修 調度支援及旱災、疫災、寒害應變事項。 (二)督導農田水利及山林工礦單位辦理天然災害防救事項。 (三)調查農田水利及山林工礦漁畜等災害損失與善後處理事項。 (四)救災物資(糧食蔬菜及魚肉等民生必需品)之供應調節事項。 (五)督導瓦斯事業單位辦理搶救事項。 (六)協助所屬目的事業主管對象災害處理事項。 (七)辦理動物災情查報彙整,督導協助畜牧場消毒防疫及災區動物疾病之監控調查事 項。 (八)支援災害應變中心農工水電組相關防災應變業務及其他有關本局業務權責事項。
- 三、應變小組組成: 本小組置指揮官一人、副指揮官三人,並依相關功能編制分組,任務分工如下: (一)指揮官一人,由局長兼任,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二)副指揮官三人,由副局長及主任秘書兼任輪值,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小組災害應變 事宜。 (三)工商服務組: 1.工商服務科及科產中心各自派員輪值。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主管業務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現勘查證 、督導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災情傳遞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四)農田水利組: 1.農業發展科派員輪值。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農田水利等主管業務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 、現勘查證、督導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並督導所屬單位處理災情傳遞系統內主管案件之填報作業。 (五)公用事業組: 1.公用事業科派員輪值。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民生管線等主管業務災害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 、現勘查證、督導災害搶救等緊急處理事項。 3.辦理並督導所屬單位處理災情傳遞系統內主管案件之填報作業。 (六)市場組: 1.市場處派員輪值。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糧食蔬果及魚肉等民生必需品之供應調節、災情蒐 集、彙整、通報等事項。 3.辦理災情傳遞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七)動保組: 1.動物保護處派員輪值。 2.支援本小組應變作業,辦理動物疫災及轄管廳舍等之災情蒐集、彙整、通報及 應變等事項。 3.辦理災情傳遞系統內主管案件之處理及填報。 (八)幕僚作業組: 1.綜合企劃科派員輪值;彙製農工水電組之防災會報資料、災情彙整及各類災害 檢核表彙整上傳。 2.秘書室負責輪值人員相關後勤支援事宜。 (九)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功能編組或增派其他機關(單位)派員進駐。
- 四、成立時機: 開設時機:配合本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開設同步開設。 (一)進駐地點及人員:(詳附件進駐人員權責分工表) 本小組各分組設於各業務單位並由各業務單位輪派人員進駐,開設期間得由指揮 官或科室主管視狀況增派人力。 (二)輪值時間: 本小組: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九時及二十一時交接),開設首班 值勤人員執勤時間未滿 2小時,則繼續執勤至下一班交接時間。。
- 五、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成立後,由幕僚作業組通知各分組輪值人員依規定進駐。 (二)本小組開設後,指揮官、副指揮官得視狀況召集各分組召開防救災會報,瞭解緊 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災情狀況,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分組進駐人員應掌握緊急應變處置情形並填報相關災 情資料交幕僚作業組彙整,提供指揮官(副指揮官)及市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人員 運用,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處理狀況。 (四)各分組應詳實記錄本小組成立期間相關處理措施,並隨時查看「本市防救災作業 支援系統」之有關災害情形,並將辦理情形登載至系統中。 (五)各業務單位應積極配合本小組及派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運作。 (六)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撤除後,為繼續追蹤管制,各業務單位應就權管災害 檢討其致災原因,並提出因應之道,有關各項災害復原重建進度,應依規定輸入 「本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內。 (七)各業務單位應確實更新災情傳遞系統辦理情形,並至全案處理完畢為止。
- 六、撤除時機: 本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一、二級撤除後,本小組併同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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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1-2016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災害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企字第10432155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4年8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