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一)「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第11點第 1項規定 略以,依本注意事項規定代理之現職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其所支酬金由各機關人 事單位每半年列冊,並逐一註明分發機關同意之文號,分別函送分發機關、銓敘 機關、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考。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查考各機關職務代理名冊原則」第 2點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 ,職代注意事項第1點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案件授權由各主管機關協助審查,及第 7 點規定略以,授權各主管機關自行審查案件,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比照本查考原 則辦理或參照本查考原則精神自行訂定審查原則。
- 二、審查範圍及權責機關: 各機關學校報送之職務代理名冊中,依職代注意事項第1點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進用 約聘僱人員代理案件,由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審查,並將其審查結果不符規定部分列冊 逕送本府。
- 三、審查流程: (一)程序審查:職務代理名冊填報內容如因不完整致無法審查者,由權責機關電洽報 送機關於3日內補正,如未補正,先還請報送機關於3日內補正後再報送。 (二)實體審查:依職代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四、審查事項: (一)約聘僱人員之代理資格,是否符合職代注意事項第4點第3、4款規定: 1.各機關委任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職代注意事項第1點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情形 之一,期間達1個月以上,得約僱人員辦理所遺業務。 2.各級公立學校、公立托兒所僅置護士(或護理師)1人,有職代注意事項第1點 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情形之一,得約聘僱人員辦理所遺業務。 (二)約聘僱人員現敘之官職等級俸(薪)點:是否符合「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 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或「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 準表」規定(如約聘僱人員所支報酬薪點是否相當代理職務之列等;俸(薪)點 ,約聘由280點至790點,約僱由160點至280點)。 (三)「代理起止期間」: 1.除依職代注意事項第4點第4款規定外,約聘僱人員辦理所遺業務者,是否符合 期間達1個月以上之規定。 2.如有跨越查考當期(每半年為 1期)之代理期間,應檢視備註欄是否載明最初 至末日之實際代理起訖日期。 (四)「原因及適用條款」:是否符合職代注意事項第1點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 (五)「備註」:是否載明跨越本期(每半年為 1期)之最初至末日之實際代理起訖日 期。
- 五、審查職務代理名冊應注意事項: 銓敘部97年6月17日部銓三字第09728968922號函略以,職代注意事項對於職務代理之發 生原因、期限及所具資格等情形,均已明文規定,為符法制,請於處理職務代理事宜時 ,確實依職代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六、職務代理名冊報送及審查結果處理: (一)職務代理名冊報送:為利本府依職代注意事項第11點第 1項規定辦理報送作業, 請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彙整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資料,於每年 1月10日前,將 前一年7月至12月之職務代理名冊;7月10日前,將當年1月至6月之職務代理名冊 ,逕送本府人事處彙辦。 (二)審查結果處理:各一級機關暨區公所將依職代注意事項第1點第1項第2款至第4款 規定進用約聘僱人員代理案件,依本審查作業規定之審查結果,於每年 1月31日 前,逕送前一年7月至12月不符規定名冊;7月31日前,逕送當年1月至6月不符規 定名冊;如審查結果無不符規定者,亦比照辦理。並由本府彙整列冊函送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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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3-2012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代理名冊審查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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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人二字第09730933800號函訂定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