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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圖字第1123015469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資料,並建立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得 以遵循之機制,特訂定本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 二、定義 本規範所稱之政府資料開放之範圍,為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做 成,且依法得公開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 聲音、詮釋資料(metadata)等。 本規範所稱之政府資料開放,指政府資料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提 供個人、學校、團體、企業或政府機關等使用者,依其需求連結下載 及利用。
  • 三、處理原則 各機關所管有之政府資料以開放為原則。各機關認為屬於不予開放之 政府資料,應檢附不開放之事由、相關資料及法令依據,簽請機關首 長核定後不予開放。 各機關經核定不予開放之政府資料,得由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檢視有 無檢討開放必要,各機關應配合檢討作業需要,提報相關資料並與會 說明。
  • 四、實施步驟 本府推動政府資料開放,其作業之實施步驟,依推動期程配合辦理, 分為以下五項作業:包括配合推動作業、盤點及檢討評估作業、執行 本府資料開放平台置放作業、民眾建議意見之蒐集及回饋檢討作業、 執行情形查核作業。 本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之實施步驟說明如下: (一)配合推動作業 1.各機關應配合本規範辦理該機關之政府資料開放作業,由主 任秘書或簡任以上層級人員負責督導推動成效,並指派專人 擔任聯繫窗口。 2.各機關得就政府資料開放作業相關事宜,諮詢本府公民參與 委員會提供意見。 (二)盤點及檢討評估作業 1.各機關應依本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推動期程,依本規範前點 之規定,進行盤點及檢討評估,並應積極辦理此項作業。 2.有關本府政府資料開放之推動期程及執行計畫,由本府資訊 局另訂之。 (三)執行本府資料開放平台置放作業 各機關所管有之政府資料,經前款自行評估或資訊局進行資訊 化資料等盤點作業後,各機關對於可開放之政府資料應依資訊 局所指定之開放格式及作業期程,配合置放於本府資料開放平 台。 (四)民眾建議意見之蒐集及回饋檢討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1.各機關未予開放或決定不予開放之政府資料,民眾得以陳情 或建議等方式促請各機關評估是否予以開放。資訊局並應於 本府資料開放平台上,規劃設置民眾促請政府資料開放建議 意見之蒐集及處理等功能。 2.民眾促請機關政府資料開放時,各機關應就是否開放進行檢 討,並簽會法制人員表示意見,初步評估意見擬不予開放資 料者,應敘明不予開放之事由、法令依據及相關資料,經機 關首長核可後,提請資訊局邀集本府相關人員及府外專家學 者召開資料開放專家諮詢會議(以下簡稱諮詢會議),協助 提供是否開放政府資料之意見,資訊局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 團體或個人列席說明。 3.諮詢會議成員包括下列人員: (1)副秘書長層級以上人員一人,並擔任召集人。 (2)資訊局、法務局、研考會各派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3)府外專家學者至少三人,並應有熟諳政府資訊公開法令相 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諮詢會議之幕僚作業,由資訊局負責。 提案機關應派員列席諮詢會議進行說明。 4.諮詢會議之會議紀錄,由資訊局函送提案機關參酌辦理。 5.提案機關如認為諮詢會議結論窒礙難行時,應於收受會議紀 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簽報市長核可後據以辦理。 6.各機關對於民眾促請政府資料開放之建議意見,應將辦理結 果公布於本府資料開放平台。 (五)執行情形查核作業 研考會及資訊局得視需要辦理各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之查核 作業,各機關應配合查核作業需要,提出其辦理政府資料開放 作業之相關資料,以供查核。
  • 五、獎懲規定 各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執行成效由研考會專案簽核,得列為機關年 度績效評核之加、減分項目。 各機關有違反本作業規範者,得視個案情節輕重,由研考會專案簽報 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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