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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研圖字第10433738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資料,並建立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得以遵循之機制,特訂定本規範(以下 簡稱本規範)。
  • 二、定義 本規範所稱之政府資料開放之範圍,為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做成,且依法得公開 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metadata)等。 本規範所稱之政府資料開放,指政府資料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提供個人、學校、團 體、企業或政府機關等使用者,依其需求連結下載及利用。
  • 三、處理原則 各機關所管有之政府資料以開放為原則。各機關認為屬於不予開放之政府資料,應檢附 不開放之事由、相關資料及法令依據,簽請機關首長核定後不予開放。 各機關經核定不予開放之政府資料,得由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檢視有無檢討開放必要, 各機關應配合檢討作業需要,提報相關資料並與會說明。
  • 四、實施步驟 本府推動政府資料開放,其作業之實施步驟,依推動期程配合辦理,分為以下五項作業 :包括配合推動作業、盤點及檢討評估作業、執行本府資料開放平台置放作業、民眾建 議意見之蒐集及回饋檢討作業、執行情形查核作業。 本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之實施步驟說明如下: (一)配合推動作業 1.各機關應配合本規範辦理該機關之政府資料開放作業,由主任秘書或簡任以上 層級人員負責督導推動成效,並指派專人擔任聯繫窗口。 2.各機關得就政府資料開放作業相關事宜,諮詢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提供意見。 (二)盤點及檢討評估作業 1.各機關應依本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推動期程,依本規範前點之規定,進行盤點 及檢討評估,並應積極辦理此項作業。 2.有關本府政府資料開放之推動期程、執行計畫及標準作業流程,由本府資訊局 另訂之。 (三)執行本府資料開放平台置放作業 各機關所管有之政府資料,經前款自行評估或資訊局進行資訊化資料等盤點作業 後,各機關對於可開放之政府資料應依資訊局所指定之開放格式及作業期程,配 合置放於本府資料開放平台。 (四)民眾建議意見之蒐集及回饋檢討作業 1.各機關未予開放或決定不予開放之政府資料,民眾得以陳情或建議等方式促請 各機關評估是否予以開放。資訊局並應於本府資料開放平台上,規劃設置民眾 促請政府資料開放建議意見之蒐集及處理等功能。 2.各機關對於民眾促請政府資料開放之建議意見,應依本規範前點之規定辦理, 並將辦理結果公布於本府資料開放平台。 3.各機關針對前目民眾促請政府資料開放之辦理結果,經民眾補充說明再次建議 時,原受理機關應再次檢討評估後公布辦理結果;倘若民眾無補充說明者,原 受理機關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11點關於各 機關對同一事由之迭次人民陳情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五)執行情形查核作業 研考會及資訊局得視需要辦理各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之查核作業,各機關應配 合查核作業需要,提出其辦理政府資料開放作業之相關資料,以供查核。
  • 五、獎懲規定 各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執行成效由研考會專案簽核,得列為機關年度績效評核之加、 減分項目。 各機關有違反本作業規範者,得視個案情節輕重,由研考會專案簽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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