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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3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1)府工公字第1113001859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11年2月2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 地土地所有權人以捐贈土地方式申請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以 健全臺北市都市發展、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並落實公益優先原則 ,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本補充規定所稱容積移轉送出基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指未開闢 之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廣場用地。
  • 三、送出基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優先受理: (一)現況非供道路使用且臨接已開闢都市計畫公園、綠地或廣場。 (二)現況非供道路使用,臨接可供人車通行之道路,或相鄰之公有土地 臨接可供人車通行之道路,且各該送出基地相鄰及面積合 計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屬本府都市計畫公告面積未達一百平方公尺之公園、綠地或廣場, 其範圍內全部私有土地一次申請容積移轉。 前項各款土地須經現地勘查,以確認不妨礙公眾使用及公共安全,符 合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 四、送出基地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全數同意辦理容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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