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 地土地所有權人以捐贈土地方式申請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以 健全臺北市都市發展、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並落實公益優先原則 ,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本補充規定所稱容積移轉送出基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指未開闢 公園、綠地、廣場用地,且面積須小於二公頃以下。
- 三、送出基地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且非坐落本府依水土保持法報奉行政院 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者,優先受理: (一)現況非供道路使用且緊鄰已開闢都市計畫公園、綠地或廣場者。 (二)現況非供道路使用且連接人車可通行之道路,各地號土地相鄰及面 積合計達一○○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屬本府都市計畫公告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之公園、綠地或廣場 ,其範圍內全部私有土地一次申請容積移轉者。 前項各款土地須經現地勘查,以確認不妨礙公眾使用及公共安全,符 合提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 四、送出基地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全數同意辦理容積移轉。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8-3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10632449000號令刪除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6年6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