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主任委員由教育 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指派之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局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法務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對教育研究、社區發展有專精之學者、專家代表。 (五)教育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之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社區大學之相關政策及發展計畫。 (二)審議本市社區大學及其教學點之設置、續約及終止或解除契約事宜。 (三)審議本市社區大學之評鑑結果。 (四)提供本市社區大學教學、師資、課程發展與整體發展方向之諮詢及輔導。 (五)其他有關促進社區大學發展之相關事項。
- 四、本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 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專家 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教育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 成決議。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終身教育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局長指派承辦人員 兼任;並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其組織由本會決議設立之。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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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32
臺北市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終字第10441233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