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 5 條第 7 款、第 37 條第 2 項。 二、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評鑑及獎勵辦法)。 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違反老人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 貳、目的: 一、為提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照護品質, 加強機構環境設施設備之管理、個案專業照顧及組織行政運作等各層 面完整之建制,輔導充分發展照護業務,激勵及協助機構提昇服務品 質,以提供老人安全舒適之就養環境。 二、透過書面考評及實地業務訪視,瞭解本市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實 際營運狀況,並將評鑑結果提供民眾選擇就養機構、主管機關業務規 劃之參據,以及作為機構改進管理與服務之參考。
-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二、委辦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 肆、實施期程:自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伍、評鑑對象: 一、法定評鑑:105 年及 106 年受評鑑之私立小型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 機構(以下稱機構)。 二、提前評鑑:107 年至 108 年度曾接受評鑑,且評鑑成績列為乙等之 機構,得於 110 年 2 月 28 日前申請提前評鑑。
- 陸、評鑑資料檢視範圍:106 年 7 月起至 110 年 6 月止。
- 柒、辦理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評鑑工作: 一、辦理評鑑說明會。 二、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訪查,並作成評鑑紀錄。 三、召開初評會議,議決評鑑初步結果後,通知受評鑑機構。 四、受評鑑機構對評鑑初步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前款通知之次日起 14 日內,向社會局提出申復,逾期不予受理;申復相同事由以 1 次為 限(申復表如附件)。申復有理由時,社會局應修正評鑑初步結果; 申復無理由時,維持評鑑初步結果。 五、召開評定會議,議決評鑑結果,並經核定後,通知受評機構 30 日後 由社會局公告,若有評鑑等第變更之情形,將再另行公告。
- 捌、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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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北市社老字第1093145655號令修正發布第4~6點條文;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