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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4)北市捷政字第10432801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彰本局暨各所屬工程處員工遵守臺北市政 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以下簡稱本府廉政倫理規範),拒受餽贈、飲宴應酬及請託關 說獎勵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
  • 二、依本府廉政倫理規範拒受有職務利害關係者之餽贈,其累計市價在新臺幣(下同)1,50 0 元以上者,予以嘉獎 1次;累計市價在 3,000元以上者,予以嘉獎 2次。
  • 三、依本府廉政倫理規範拒受有職務利害關係者之餽贈、飲宴應酬及請託關說,同一年度內 同一人拒受之次數總計在 3次以上者,予以嘉獎 1次,若達 6次以上者,予以嘉獎 2次 (以此類推)。
  • 四、本局暨所屬各工程處各處(室)之處長(主任)積極推動拒受餽贈、飲宴應酬及請託關 說,該處(室)同一年度內拒受餽贈、飲宴應酬及請託關說之案件達10件以上者,予以 嘉獎 1次;若達20次以上者,予以嘉獎 2次(以此類推)。
  • 五、其他具有特別值得嘉許之情形,視相關情節予以獎勵。
  • 六、前述拒受餽贈、飲宴應酬及請託關說之案件,需知會政風室登錄,始得依照本要點予以 獎勵。
  • 七、本局暨所屬各工程處政風室將於每年之11月統計相關件數,並簽奉核可後移請各該人事 室依相關規定辦理獎勵事宜,同年12月之件數則列入隔年之計算。
  • 八、本措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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