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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2-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財菸字第10430216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04年11月10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各機關學校積極參與「臺北惜物網」網路拍賣作業 ,適時予以獎勵,以促進資源再利用,並增益收入,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獎勵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府各機關學校參與網路拍賣,於獎勵核算期間已完成出貨結案之拍賣案件達二 十件以上,且成交金額累計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依其成交金額百分之五核給等 值之獎勵品(券)。 (二)獎勵品(券)核發,計算至百元,百元以下按十位數四捨五入。 (三)獎勵額度,每一機關學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一萬元整。
  • 三、本要點獎勵每年核算一次,由「臺北惜物網」平台建置管理機關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 下簡稱動質處)於每年七月核算上年度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之執行績效, 辦理相關獎勵事宜。 本要點實施前,本府各機關學校於一0四年七月以後之執行績效,得併予核算。
  • 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動質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五、合作委託代辦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及學校等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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