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 6 條第 4 項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 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 6 條第 4 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各區農會。
- 三、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稱本局),將於每年 8 月至 12 月前 往本市各區農會進行抽查作業,抽查時間、項目、比率、範圍等,由 本局另行公告之。
- 四、本市各區農會應於本局實施抽查作業後,1 個月內提報缺失改善及具 體解決措施(附件)報本局後,由本局將抽查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同時抽查結果將列入本局年度農會考核特 殊功過加(扣)分之參考。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5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農字第10433759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04年11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