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處理注意事項第九點規定。
- 二、目的 為督使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提出具價 值之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以下簡稱公務出國報告),並避免各機關之公務出國 報告流於形式作業,增訂評比機制。
- 三、實施時間 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每半年辦理一次評比作業。
- 四、實施對象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所提之公務出國報告。
- 五、實施方式 (一)由本府研考會評比各機關所提之公務出國報告,如需查證,得通知出國計畫主辦 機關另提送原出國計畫或相關佐證等資料。上開評比結果,得由本府研考會提報 市政會議。 (二)評比指標及評分標準如下: 1.評比指標以「出國報告實質內容」為主,總分為 5分。 5分為「優」、 4分為 「良」、 3分為「可」、 2分為「差」、 1分為「極差」。 2.「出國報告書內容與出國目標符合程度」、「建議事項為出國機關自行參採比 例」以及「依限繳交報告書」等 3項指標,則以未達成進行扣分。 3.評比指標及標準表
評比指標 評分標準 總分 一、報告書實 質內容 5 分 -優、 4分 -良、 3分 -可、 2分 -差、 1分 -極差 未達成之扣分項目(至多扣至 0分) 二、出國報告 書內容與 出國目標 符合程度 符合:不扣分 部分符合:扣 0.5分 完全不符合:扣 1分 三、建議事項 為出國機 關自行參 採比例 60%以上:不扣分 30%-59%:扣 0.5分 29%以下:扣 1分 四、依限繳交 報告書 依限繳交:不扣分 逾期繳交:扣 0.5分 - 六、懲處方式 評比結果總分為 1分以下者,計畫主辦機關應通知因公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檢討改進 並予以懲處。
- 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2-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02)府授研展字第10230898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