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處理注意事項第九點規定。
- 二、目的 為督使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提出具價 值之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以下簡稱公務出國報告),並避免各機關之公務出國 報告流於形式作業,除報告書應上傳至公務出國報告系統及不限形式公開發表或進行知 識分享外,並增訂評比機制。
- 三、實施時間 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每半年辦理一次評比作業。
- 四、實施對象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所提之公務出國報告。
- 五、實施方式 (一)由本府研考會評比各機關所提之公務出國報告,如需查證,得通知出國計畫主辦 機關另提送原出國計畫或相關佐證等資料。上開評比結果,得由本府研考會提報 市政會議或簽陳市長奉核後函送各機關,並上網公告。 (二)評比指標及評分標準如下: 1.評比指標以「出國報告實質內容」為主,總分為 5分。 5分為「優」、 4分為 「良」、 3分為「可」、 2分為「差」、 1分為「極差」。 2.「出國報告書內容與出國目標符合程度」、「建議事項為出國機關自行參採比 例」以及「依限繳交報告書」等 3項指標,則以未達成進行扣分。 3.評比指標及標準表4.評比審查分類說明表
評比指標 評分標準 總分 一、報告書實質內 容 5分-優、4分-良、3分-可、2分-差、1分-極差 未達成之扣分項目(至多扣至 0分) 二、出國報告書內 容與出國目標 符合程度 符合:不扣分 部分符合:扣 0.5分 完全不符合:扣 1分 三、建議事項為出 國機關自行參 採比例 60%以上:不扣分 30%-59%:扣 0.5分 29%以下:扣 1分 四、依限繳交報告 書 依限繳交:不扣分 逾期繳交:扣 0.5分 註 1:研考會之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書由本府出國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 會參與機關(人事處、主計處與財政局)協助審閱。 註 2:分類依據係採議會委員會分組方式,由研考會依據出國報告書數量與人 力進行分配。類別 局 處 民政 秘書處、民政局、社會局、勞動局、地政局、兵役局、法務局 、政風處、人事處、公務人員訓練處、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客家事務委員會、各區公所等 財政建設 財政局、產業發展局、資訊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主計處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 教育 教育局、文化局、觀光傳播局、體育局等 交通 交通局、捷運工程局、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 警政衛生 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等 工務 工務局、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委員會等 - 六、懲處方式 評比結果總分為 1分以下者,計畫主辦機關應通知因公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檢討改進 並予以懲處。
- 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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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研展字第10434515200號函修正發布第2、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