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服務本府各機關、公營事業及學校( 以下簡稱機關)及在臺北市設有戶籍之市民(以下簡稱本市市民), 提供工程相關疑義之專業知識,成立臺北市工程專家諮詢服務團(以 下簡稱服務團),特訂定本規定。
- 二、諮詢者如非本市市民,但其申請工程諮詢之內容與本府有關者,亦準 用本規定。
- 三、服務團之服務技師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洽請本市 相關技師公會之技師擔任。
- 四、工程諮詢服務內容如下: (一)一般諮詢:服務團原則每週三上午 9 時至 12 時,依排定之諮詢 輪值表,排定服務技師 1 人,提供工程諮詢服務(諮詢地點詳諮 詢輪值表),工務局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服務時間。 (二)實地勘查諮詢:原則上每週三下午。但如有實際需要得由機關或本 市市民與服務技師另行協調會勘時間。諮詢者應填寫實地勘察諮詢 申請表(詳附表一),送工務局確認後通知公會擇派服務技師。勘 查後,服務技師應填寫實地勘查紀錄表(詳附表二),會同諮詢者 簽章,送工務局存查。 (三)協助機關工程會議諮詢或審查,範圍如下: 1.規劃階段:提供工程規劃諮詢,或協助規劃成果審查。 2.設計階段:提供設計諮詢(包含材料、施工規範及工程預算書) ,或協助設計成果審查。 3.施工履約管理階段:提供履約諮詢,或協助材料(設備)或同等 品審查。 諮詢輪值表由工務局洽各技師公會於每月底前排定次月輪值表,並公 佈於工務局網站最新消息項下,諮詢者可依輪值表所排定時間內洽詢 辦理。 機關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規定提出申請者,應填寫提供工程會議諮詢 或審查申請表(詳附表三),送工務局確認後通知公會擇派服務技師 ,會議後機關應填寫提供工程會議諮詢或審查紀錄表(詳附表四), 會同服務技師簽章,送工務局存查。
- 五、服務團之服務技師僅針對工程專業之協助,服務技師所提供口頭、書 面建議及資料並不具法律效力,諮詢者不得作為相關行政權責作業、 工程進行及爭訟之依據。服務技師如遇特殊異常諮詢情形,應於諮詢 當日下班前主動通知工務局,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諮詢者。
- 六、工程諮詢服務相關服務費用說明如下: (一)一般諮詢:屬義務服務性質,服務技師不支領相關費用。 (二)實地勘查諮詢:經工務局確認後,由工務局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 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以下簡稱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出席費 。 (三)協助機關工程會議諮詢或審查:機關有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各目之 一需求者,經工務局確認後,機關得依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出席費, 如需請服務技師於會議前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者,得依支給要點規定 另支給審查費,審查費上限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6,000 元為 原則,惟工程案情複雜或困難度高者,經簽報機關首長同意者,不 在此限。 機關或本市市民自行邀請技師提供技術指導者,出席費、審查費等相 關費用應自行負擔。屬機關者,並應注意前項規定及政府採購法相關 規定。
- 七、諮詢內容如涉及本府有關機關職掌權責時,得請諮詢者洽請本府有關 機關研處。
- 八、服務技師於受理諮詢期間,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 或關說。 (二)對於不同諮詢者之詢問及態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三)對於諮詢者諮詢內容有涉及個人資料或利益者,應遵守保密義務。 (四)對諮詢者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饋贈、優惠交易或其 他不正利益。 (五)不得利用機關場所營私或仲介。
- 九、工程諮詢服務成效,由工務局得視實際需要檢討辦理,檢討範圍包括 服務項目、服務團人員及服務程序等相關事項,並保留服務團人員異 動之權利,工程諮詢服務績優之人員,工務局得報請本府予以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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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工採字第10430366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4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