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普及藝文風氣、推廣傳統戲曲教育,依據藝術教 育法第二十四條附設劇團(以下簡稱附設團)。
- 二、附設團之任務:推廣傳統文化藝術,並配合各地社教活動邀約演出。
- 三、附設團設下列人員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團長一人,由本處處長兼任,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 (二)副團長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襄助團長處理團務。 (三)藝術總監一人,由團長聘任,負責規劃藝術走向與督導演出品質。 (四)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至二人,由團長聘任(得指派本處人員兼任),負責劇 團訓練與演出事宜。 (五)總幹事一人,由團長指派附設團團員兼任。 (六)分組老師若干人,由團長聘任,負責團員訓練與分組練習事宜。 (七)藝術總監、正副執行長及分組老師之遴聘資格、聘期依據「臺北市藝文推廣處文 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要點」及「臺北市藝文推廣處文化藝術研習班師資遴聘小 組設置要點」辦理,期滿得續聘之。
- 四、附設團每年應舉辦團務會議至少乙次,由下列人員組成,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一)團長。 (二)副團長。 (三)藝術總監。 (四)執行長、副執行長。 (五)總幹事。 (六)本處業務課課長。 (七)其他人員。必要時得由團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或列席。
- 五、附設團之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接受指導教師之訓練。 2.使用排練場地及樂器服裝等演出設備。 3.參加團內各項演出及活動。 4.得參加附設團團員大會,並享有執行團員大會所賦予之表決、選舉、被選舉及 其他權利。 (二)義務: 1.準時出席本團所安排的各項排練工作。 2.配合參加本團所安排之成果發表演出。 3.配合參加本團所安排之其他演出業務。 4.遵守團內之決議事項及管理辦法。
- 六、附設團之經費: (一)附設團所需經費應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 (二)以下經費由本團相關經費項下列支,並依本團規定核銷。 1.藝術總監、外聘執行長或副執行長及其他相關訓練教師之指導費。 2.排練及演出所需之經費。 3.附設團演出之編劇、音樂設計、導演、舞台監督等創作及工作人員之稿費、工 作費。 (三)以上經費之支應於管理須知詳訂之。
- 七、本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附設團之管理及團員評鑑辦法將依本要點另訂管理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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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4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4)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4338795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04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