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 料(以下簡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之一致性,並兼顧民眾權益,特 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影音資料之處理,指對影音資料所為之編輯、儲存、複製 、傳送、刪除等作業;所稱影音資料之利用,指影音資料為處理以外 之使用。
- 三、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臺 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等法定程序,不得逾越特定目的 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四、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應由本局或所屬機關人員為之,並作成紀錄 備查。倘有得為證據之影音資料,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證據保全。
- 五、影音資料之調閱,以歷史影音資料為主。 即時影音資料之閱覽,以本局或所屬機關人員或相關權責之公務機關 (以下簡稱公務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或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 自由或財產上之危害為限。 公務機關申請調閱影音資料,應出具機關申請函,函內並應載明法令 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由本局或所屬機關之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後執行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調閱影音資料,應填具申請書提出申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辦理之申請案件,如應附資料不完備 ,經本局或所屬機關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申請案 予以駁回。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議員為監督市政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 除涉及刑事案件偵查不公開、人民隱私及其他法定應秘密事項外,應 依議員提出需求後,由本局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
- 六、影音資料之複製,以提供公務機關及本市議員為限。 公務機關申請複製影音資料,應依第五點第三項辦理。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複製影音之必要,應請受(處)理案件之公 務機關向本局或所屬機關提出申請。 本市議員為監督市政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依第五點第六項辦 理。 影音資料之複製,應利用影音資料錄存系統功能加註:「僅供○○○ ○○(該公務機關名稱或臺北市議員監督市政)運用,為避免侵害隱 私權,請勿再複製、翻拍或為其他處理、利用。 」之浮水印,並應於核准函內敘明「基於保障隱私權,請依相關法令 規定運用影音資料,不得有洩密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 七、影音資料之保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維護第三人法律上權益而有 保存影音資料之必要者外,至少應保存一個月。
- 八、設置攝錄影音設備之機關、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保存、控管影音 資料,並應確保該資料於錄存期間內無毀損、滅失之虞,每月至少一 次不定時抽檢確保錄影監視系統正常使用;如發現有異常狀況或故障 待修時,應立即查明處理,必要時應連絡廠商進行維修或調整事宜。
- 九、除授權管理人員外,非經核准,不得任意操作錄影監視主機系統或查 閱、存取檔案。違反者依法究其行政及法律責任。
- 十、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秘字第104385842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溯及104年10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