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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主公預字第10530843200號函自105年5月18日起停止適用
  • 壹、法源依據 依預算法第67條、第72條及第76條規定辦理。
  • 貳、保留原則 一、得辦理保留部分: (一)當年度預算符合預算法第72條:「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 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 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 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及同法第76條:「繼續經費之按 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 規定者。 (二)當年度府級重要政策預算或涉及法令規定或議會決議者,機關已積極辦理, 因不可抗拒之因素,經費尚未支用,惟已對外承諾之施政計畫,基於政府誠 信原則,需繼續辦理完成,如重新編列預算緩不濟急且下年度預算無法調整 支應,並經本府專案會議審查同意保留者。 二、不得辦理保留部分: (一)已保留 1年之一般保留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再辦理保留: 1.涉及法令規定或議會決議者。 2.相關工程或業務已開始執行且經審慎評估可繼續依決算法於未來 3年內順 利執行無虞者。 (二)以前年度之專案保留項目,經最近 1年執行後,仍無法發生契約責任者,除 涉及府級重要政策、法令規定或議會決議者外,不得再辦理保留。
  • 參、保留程序 一、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如有符合保留原則一之(二)及保留原則二之(二)須 提本府專案會議審查部分,應於 104年12月29日前查填「歲出預算保留申請審議明 細表」並由主管機關填具初審意見(詳表 2) 1份及提交電子檔案,逕送本府主計 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二、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應於 105年 1月 6日前查填「各機關 104年度決算時歲 出保留款預計表」(詳表 1) 2份,逕送主計處。 三、主計處複審「歲出預算保留申請審議明細表」後,彙提本府專案會議審查。審查通 過之保留經費,各機關應連同其他無須提專案會議審議之預算保留項目彙整填報「 (以前年度)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保留申請表(詳表 4及表 6)」各 1份 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就符合保留原則一之(一)及保留原則二之(一)之預算 保留項目確實審查後,連同通過之專案保留項目加編申請總表(詳表 3及表 5), 於 105年 1月25前送主計處,並依排定時間及地點,檢附契約書等證明文件,由主 計處就契約責任之保留項目部分,於 105年 1月26至29日辦理複審。 四、各機關申請歲出預算保留案,經主計處複審後,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應將保 留申請表掃描成影像檔案(或製作光碟),逕送主計處辦理核定。 五、各機關歲出預算保留案,經本府核定後,應將資料輸入決算保留系統,並送由主管 機關彙整後於 105年 2月18日前提交電子檔案,逕送主計處彙總列表。
  • 肆、一般注意事項 一、各機關填寫「(以前年度)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留款保留申請表」之「保留原 因與法令依據」一欄時,應簡要說明原因、依保留項目分別註明依預算法第72條、 第76條規定或經專案會議審議通過,若為委託經費,並請敘明代辦機關及保留金額 ;無法表達前述保留依據者不得申請保留。 二、代辦事項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仍未辦理完竣者,代辦機關應將已支付且可辦理核銷 之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檢送洽辦機關審核列帳或辦理預算保留事宜;未支用數額須 於下年度繼續辦理者,免將未支用數移回洽辦機關。 三、保留計畫須由中央機關相對辦理保留補助款者,於辦理保留前,應洽中央對口機關 一併辦理保留。 四、凡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修正轉列為權責發生數項目,於年度終了前仍無法處理完 竣,須辦理保留者,請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有合約者,辦理一般保留,並須於「(以前年度)應付歲出款及應付歲出保 留款保留申請表」列示契約名稱、字號、權責發生日期,及詳細說明審計處 修正原因。 (二)無合約者,則辦理專案保留。 (三)如短期內無法處理完竣者,列為應付歲出保留款之預付費用保留數。 五、無論依預算法第72條、第76條規定或提報專案會議審查辦理保留案,均應依限辦理 ,如有延宕將不予受理。
  • 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府各主管機關及所屬各機關會計機構主辦會計人員,應對保留案件之申請切實負 責審核。 二、本府各單位預算機關於會計年度收支結束後,保留款未經核定前,已發生契約責任 之案件,基於事實需要依合約規定,得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經機關首長 或授權人員核准後,先行按付款程序辦理暫付,俟保留申請與分配核定後,再行辦 理轉正;如申請之保留案件未奉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 由各支用機關負責收回。 三、各機關辦理申請 104年度經費保留情形,得列為 106年度本府核定各機關歲出概( 預)算額度之參據。 四、特別預算之保留,準用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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