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及服務中小企業,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二十四條規定,及臺北市政府 104年11月 2日府產業科第 10432628100號公告,設置 臺北市中小企業輔導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並置工作人員 八人至十一人,由本局聘(派)兼之,其中一人由主任指定兼任執行長。
- 三、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協助中小企業運用相關輔導體系與資源。 (二)協調金融或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中小企業融資與協助。 (三)協調相關機關(構)提供優惠條件,鼓勵中小企業投資及參與本市公共建設。 (四)協調相關機關解決中小企業營運及土地使用等問題。 (五)運用資訊設施並設置本中心網站,增進各項輔導與服務資訊之交流。 (六)輔導中小企業成立互助合作組織,擴大企業交流。 (七)辦理講習、訓練或觀摩等活動。 (八)洽聘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提供指導與諮詢服務。 (九)傳達政府政令及各項輔導措施,並提供相關之資訊。 (十)辦理有關機關之委辦事項。 (十一)其他輔導及服務事項。
- 四、本中心得洽請臺北市工業會、商業會、會計師公會、中小企業協會及其他工商團體進駐 本中心服務,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企業界代表研議推動中小企業輔導及服 務事項。
- 五、本中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六、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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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科字第10434183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4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