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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研展字第10434516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員工積極從事創新與研究之風氣、傳承個人經驗,提升市政效能與競爭力,特訂定 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
  • 三、本要點所稱之學術期刊論文,係指本府員工以本府機關職銜名義發表市政相關議題(包 含對本府重大案件、重要政策、重要專案、重大活動賽事或跨縣市合作等議題,以下簡 稱市政議題)刊登於國際或國內具審查機制專業性學術期刊(指收錄SCI/SCIE、SSCI、 EI、A&HCI、TSSCI、THCI core、CIS、JEL、Econlit、ILP及WestLaw之專業學術期刊資 料庫索引之期刊)論文(不包含會議論文、文藝創作、翻譯著作、已發表之論文彙編) ,相關獎勵經費由本府研考會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所稱市政議題係指論文撰擬應符合下列價值之一者: (一)對本府市政議題予以論述,具有行政指導、經驗分享及專業傳承之助益。 (二)對本府市政議題研提創新思維或具體建議作法,具有推動行政革新及提升行政效 率之助益。 (三)對本府市政議題之推行理念及執行成效予以論述,具有推廣施政成果及行銷城市 競爭力之助益。 (四)未符合前述三項價值者,不予以獎勵。
  • 四、本要點所稱之員工,為各機關之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 五、本要點辦理之作業程序分為薦送報名、審查及獎勵三部分。 申請之論文以發表刊登於當年度學術期刊者為限。
  • 六、薦送報名作業: (一)時程:申請作業於每年十二月辦理。 (二)各機關得推薦其所屬員工參獎。 (三)欲參加評獎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機關為單位,檢附申請資料(如附件 一申請表及相關附件),函送本府研考會。如經審核資料有缺漏者,得經發還限 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
  • 七、審查作業: (一)時程:審查作業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 (二)本府研考會為審查獎勵之學術期刊論文,由本府研考會主任委員擔任主持人、本 府研考會五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透過書面審查方式就申請之學術期刊論文與市 政議題關聯性及建議事項具體性進行書面評審,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領域學 者專家及府內相關機關代表共同審查或召開審查會議邀請申請之員工說明,並於 完成審查後進行獎勵作業,且本府研考會得視實際需要安排獲獎員工至適當場合 進行簡報分享。
  • 八、獎勵作業: (一)時程:原則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 (二)獎勵等級: 1.優等:論文著作刊登之期刊收錄於國外學術期刊資料庫索引,如SCI/SCIE、SS CI、EI、A&HCI、CIS、JEL、Econlit、ILP、WestLaw者,頒發獎金新臺幣一萬 元等值獎勵(即禮券)。 2.甲等:論文著作刊登之期刊收錄於國內學術期刊資料庫索引,如 TSSCI、THCI core 者,頒發獎金新臺幣五千元等值獎勵(即禮券)。 (三)獎金分配:獎金分配對象為本府員工,核定之獎勵金額分配比例原則為第一作者 、通訊作者各 40%,其他作者 20%,並得由通訊作者依其貢獻度調整,惟個人獲 獎最高獎勵不得超過五千元等值獎勵。 (四)相關費用由本府研考會編列預算支應,獲獎件數及獎勵額度,得視年度預算編列 情形調整之。
  • 九、參獎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參獎,且應擔保其著作無抄襲、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 若有違反前項之情形,由參獎者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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