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 關)員工,積極從事創新及研究,傳承分享業務經驗,提升市政效能及競爭力,特依行 政院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院授人給字第一零四零零二四三六一號函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 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學術期刊論文指本府各機關員工以其機關職銜名義,發表市政相關議題(以下簡 稱市政議題),刊登於國際或國內具審查機制專業學術期刊或收錄於專業學術期 刊資料庫索引之論文。但不包含會議論文、文藝創作、翻譯著作或已發表之論文 彙編。 專業學術期刊或專業學術期刊資料庫索引之範圍,由本府研考會另定之。 (二)專書指本府各機關員工針對市政議題所企劃撰寫,具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公 開發行之正式出版中文圖書或電子書。 (三)市政相關議題指城市發展定位、本府重大案件、重要政策、重要專案、重大活動 賽事、民眾關切議題或跨縣市合作等議題,且符合下列之一者: 1.對本府市政議題予以論述,具有行政指導、經驗分享及專業傳承之助益。 2.對本府市政議題研提創新思維或具體建議作法,具有推動行政革新及提升行政 效率之助益。 3.對本府市政議題之推行理念及執行成效予以論述,具有推廣施政成果及行銷城 市競爭力之助益。 (四)員工指各機關之下列人員: 1.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2.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3.公營事業人員。 4.公立學校教職員。
- 三、薦送報名作業 (一)辦理時程:申請作業於每年三月辦理,申請之學術期刊論文及專書以前一年度發 表及出版者為限。 (二)申請獎勵,應以機關為單位,檢附申請資料,函送本府研考會。申請獎勵之員工 以發表或出版時具本府員工身分為限。如經審核資料有缺漏者,得經發還限期補 正,並以一次為限。 (三)參獎學術期刊論文及專書如非屬個人獨立著作者,須於申請時明列各著作者貢獻 度,且貢獻度經所有著作者認同,其中本府員工需為主要作者或占總參與著作者 人數及貢獻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並由主要著作者所屬機關薦送報名,如主要著 作者非本府員工,由貢獻度最高之其他參與著作者所屬機關薦送報名。 (四)參獎學術期刊論文及專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獎: 1.同一市政議題著作已獲本府其他獎勵或補助者,但內容經重新編寫並重新出版 者不在此限。 2.同一市政議題著作曾依本要點報名未獎勵者,但內容有顯著精進提升並重新出 版者不在此限。 3.屬翻譯、重製及翻印等類型之作品。 4.屬編輯他人撰寫之作品集結而成之專書。
- 四、審查作業 (一)辦理時程:每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 (二)審查分為以下二階段: 1.書面審查 (1)學術期刊論文:由本府研考會依論文專業性邀請二位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擔任 審查委員,如二位委員審查意見相左,再另邀請第三位審查委員審查,並經 綜整審查意見後提送審查會議。 (2)專書:由本府研考會依專書內容邀請出版類專家與相關領域專長之學者專家 各二位,及本府人事處、文化局與觀光傳播局代表各一位進行審查,並經綜 整審查意見後提送審查會議。 2.召開審查會議:由本府研考會主任委員擔任主持人,另本府研考會四人及本府 人事處一人,共五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學術期刊論文及專書審查會議。 (三)審查標準 1.學術期刊論文:依市政貢獻度及建議事項具體性,擇優推薦。 2.專書:依市政貢獻度、知識性與創意、編輯架構與文字技巧及行銷推廣評分, 擇優推薦。 (四)審查結果:由本府研考會簽請市長核定後進行獎勵作業。
- 五、獎勵作業 (一)辦理時程: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 (二)獎勵種類 1.學術期刊論文 (1)國際型:論文刊登於國外專業學術期刊或收錄於專業學術期刊資料庫索引者 ,頒發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2)國內型:論文刊登於國內專業學術期刊或收錄於專業學術期刊資料庫索引者 ,頒發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2.專書 (1)個人獎:專書為獨立著作者,或專書之參與著作者中本府員工僅有一名且為 主要著作者,頒發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2)團體獎:專書之參與著作者中本府員工有二名以上者,頒發一萬元以下等值 之獎勵。 (三)獎勵分配 1.學術期刊論文:分配比例原則為第一作者占百分之四十、通訊作者占百分之四 十、其他作者占百分之二十,並得依個案作者貢獻度調整百分比。 2.專書:依機關申請資料所載之作者貢獻度分配。 獎勵核定對象為本府員工,惟個人獲獎最高獎勵不得超過五千元等值獎勵。 (四)相關費用由本府研考會編列預算支應,獲獎件數及獎勵額度,得視年度預算編列 情形調整之。 (五)成果運用:本府研考會得視實際需要安排獲獎人員相關成果發表及行銷推廣。
- 六、各機關薦送參獎之專書,如以各機關之經費出版者,屬政府出版品,仍應依政府出版品 管理要點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七、參獎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參獎,且應擔保其著作無抄襲、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 如有違反前項之情形及學術倫理情事,除撤銷獲獎資格及追回相關獎勵外,並自負法律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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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2-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研展字第10632382800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