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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助字第110305402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10年8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低收入戶十八歲以上就學生活補助作業須知;新名稱:臺北市低收入戶就學生活及交通補助作業須知)
  • 一、為減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戶家庭就學成員之經濟負擔, 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低收入戶就學生活及交通補助。
  •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本市低收入戶家庭成員,申請就學生活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五歲者。 (二)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專科學校或大學院校以 上之學生。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學分班及遠距教學之學生 ,不予補助。
  • 四、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之補助標準: (一)符合資格者,按月核發生活補助新臺幣六千三百五十八元,撥入申 請人指定之帳戶。 (二)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發給期間為每年七月至十二月,第二學期發給期 間為每年一月至六月。 (三)經審核發給補助者,有身分或學籍變更等異動時,應自事實發生之 日起一個月內通知本局。如有辦理休學或退學、戶籍遷出本市、死 亡或不符合前點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補助。 前項第一款所定補助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其後每 四年調整一次,由本局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 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 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 五、本市低收入戶家庭成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交通補助之補助對 象: (一)當年度九月一日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 (二)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五歲者,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 (職)、專科學校或大學院校以上之學生。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 專校、學分班及遠距教學之學生,不予補助。
  • 六、低收入戶交通補助之補助標準: (一)十二歲以上,未滿十五歲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二)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就 讀外縣市高中、職以上之學校者,每學期得檢具通勤證明及在學證 明,向本局提出申請,得加發新臺幣五百元。 (三)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五歲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
  • 七、申請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需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檢具以下文件向本 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學生證如為 IC 磁卡未蓋註冊 章戳,須檢具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三)申請人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但申請人使用臺北市政府智慧支 付平臺要求之驗證流程,領取補助者,免附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經審核符合第三點補助資格者,除事後因第九點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補 助資格外,受補助人於每學期申請期限前檢具前項之證明文件後,由 本局逕依第四點第一項規定撥款,無須重新申請。 經審核符合第五點補助資格者,由本局將補助款逕行撥入其指定之郵 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 八、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受理申請期限如下: (一)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當年八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為當年二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三)新核列之低收入戶處分送達日期及年滿十八歲當月為當年度六月或 十二月,則不受前二款申請期限之限制,應於下個學期申請期限內 提出申請,始得溯及補發。 前項受理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文 件不全者,經本局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 請。 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接受其他政府單位同性質補助,擇一 領取。但接受政府全額收容安置者,不得再申請就學生活補助。
  • 九、本局得隨時調查申請人之就學情形,如對重要事項提供不實之資料或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 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有前項應追回已撥付補助之情形時,由本局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屆 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 機關辦理。
  • 十、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十一、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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