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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助字第10438147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起生效
  • 一、辦理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
  •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補助對象: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列 冊低收入戶。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五歲。 (二)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二專、五專、二技、四 技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但延長修業年限、就讀大學 校院碩、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在職進修 班、學分班、遠距教學之學生,不予補助。 (三)未領取其他個人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若低收入戶戶內單列一口輔導 人口,僅能擇優領取低收入戶第二類家庭生活扶助費,不得兼領低 收入戶十八歲以上就學生活補助。
  • 四、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學生證證明表。 (二)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學生證如為 IC 磁卡未蓋註冊 章戳,須檢具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三)申請人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五、每學期受理申請期限: (一)一百零三學年下學期應於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二)一百零四學年上學期應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三)新核列之低收入戶應於核列低收入戶資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 內提出申請。 (四)甫年滿十八歲之低收入戶應於年滿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若年 滿十八歲之日起一個月內為寒、暑假期間,無法檢附已蓋註冊章戳 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則不受一個月內限制,得依第一款及第二款 規定依限提出申請。 本補助應每學期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 者,自受理申請當月份起開始核發。申請文件不全者,經本局以書面 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 六、補助標準: (一)符合本計畫補助資格者,每人每月發給五千九百元,按月撥入申請 人指定之郵局帳戶。 (二)一百零三學年下學期發給期間為一百零四年一月至六月,一百零四 學年上學期發給期間為一百零四年七月至十二月。申請人各學年或 學期間之銜接如有中斷(如休學、復學、退學、重考等),寒假( 一百零四年一月至二月)或暑假(一百零四年七月至八月)期間之 補助費不予發給。 (三)本補助之核發以修業年限之內為準,如因轉學、轉系之故重複就讀 同一年級者,仍得提出申請,其重複就讀之年限不列入延長修業年 限計算。 (四)甫年滿十八歲之低收入戶於年滿當月仍享領其他補助者,擇優領取 。 (五)經審核發給本補助者,有身分或學籍變更等異動時,應自事實發生 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本局。如有死亡、辦理休學或退學、戶籍遷出 本市或不符合本計畫第三點之申請資格之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次月 起停止發給本補助,並應繳回溢領款項。
  • 七、補助身分認定方式:本局得隨時調查申請人之就學情形,如對重要事 項提供不實之資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本局核發本補助者, 除撤銷或廢止核准發給本補助之行政處分並追回溢領金額外,涉及刑 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 八、經費來源:本項經費由社會局一百零四年公務預算及臺北市公益彩券 盈餘分配基金-社會福利及慈善公益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其他 -五. 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項下支應。
  • 九、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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