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減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戶家庭成員就學交通費負擔, 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低收入戶國中以上就學子女交通補助 (以下簡稱本補助)。
-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補助對象為本市低收入戶家庭成員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未滿二十五歲。 (二)就讀國中或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專科學校或大學 院校以上之學生。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學分班及遠距教學 之學生,不予補助。
- 四、申請本補助者需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檢附以下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 所社會課申請: (一)申請表。 (二)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一份或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文件 。
- 五、補助標準及金額: (一)就讀國中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百元。 (二)就讀本市高中、職以上者,每人每學期補助一千元。 (三)就讀外縣市高中、職以上者,每人每學期補助一千五百元。
- 六、本補助應每學期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期限如下: (一)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一月三十日前。 (二)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為五月三十一日前。 (三)新核列之低收入戶處分送達日期為當年度五月、六月、十一月、十 二月或寒假(每年一月至二月)及暑假(每年七月至八月),則不 受前兩款申請期限之限制,應於下個學期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始 得溯及補發。 本補助受理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如經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接受其他政府單位同性質補助,擇一 領取。
- 七、本局得隨時調查申請人之就學情形,如對重要事項提供不實之資料或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 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本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有前項應追回已撥付本補助之情形時,由本局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 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 法機關辦理。
- 八、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九、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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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4-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助字第1103054821號令廢止;並自110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