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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障字第10439224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一、目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身心障礙者日間照 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特訂定本計畫。
  • 二、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 (一)除符合本辦法第 2 條規定資格外,申請本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 人)應於各級政府主管機關最近 1 年評鑑(考核)合格之機構( 以下簡稱機構)接受服務。各級政府主管機關評鑑(考核)合格之 機構如下: 1.與本局簽訂契約並經各級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 勵辦法評鑑結果為甲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結果為乙等 以上並經本局訪視審查合格者。 2.經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護理人員 法評鑑(考核)合格之護理之家。 3.經中央主管機關及本市主管機關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評鑑(考核)合格之精神復健機構。 4.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評鑑,評鑑成績 符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規定之老 人長期照顧機構。 (二)50 歲以上未滿 65 歲於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接受服務者, 準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
  • 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為本人,本人無法申請時,得由其代理人(機構相關人員 不得擔任代理人)於本人入住機構或服務單位後,檢具下列文件向 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另須檢附身心障礙需求評估結果相關證明文 件。 4.機構入住合約書或服務契約書。 5.於幼兒園接受服務者須檢附繳費收據。 6.於護理之家(含屬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長期照護型)接受服務者 ,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註明有插管(含氣切管、鼻胃管、導 尿管)情形之一。 7.於臺北市精神復健機構接受服務者須檢附醫師轉介單。 8.於外縣市機構接受服務者,除新成立未滿一年者外,應檢附經該 縣(市)主管機關最近 1 年評鑑(考核)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 (二)前項資料未備齊,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 15 日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申請。
  • 四、補助計算及撥付方式: (一)本補助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追 溯自受理申請日發給,實際接受服務日如晚於受理申請日者,以實 際接受服務日發給。 (二)以日為單位,依受補助人當月實際接受服務之日數,乘以每月應領 補助除以 30 日計算。 (三)受補助人因住院離開提供服務之機構,自離開機構之日起,保留床 位 30 日,費用仍予補助;超過 30 日者,其補助費折半計算;超 過 90 日者,自超出之日起停發補助費。 (四)受補助人因請假離開提供服務之機構,自離開機構之日起,保留床 位 14 日,費用仍予補助;超過 14 日者,自超出之日起停發補助 費。 (五)提供服務之機構依受補助人實際接受服務之日數請領補助,於次月 5 日前檢具請領公文、名冊及收據(應由受補助人或其代理人簽名 或蓋章)各一份,配合按月掣據向本局請款。 (六)申請人於精神復健機構接受服務時,申請補助之月份如同時領取衛 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健保復健治療費用與本補助,本補助以 核發原補助百分之八十之額度計之。
  • 五、停發補助原則: (一)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停發補助,已撥 付之當月補助,以當月日數扣除受補助人當月接受服務之日數,乘 以每月應領補助除以 30 日之金額追繳之: 1.未符合本計畫第 2 點所訂之資格。 2.戶籍遷出臺北市或未實際入住機構。 3.死亡。 4.經查核認定未經請假離開提供服務之機構。 5.於護理之家接受服務者,經醫師診斷已無須插管。
  • 六、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異動處理原則: (一)受補助人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有以下異動情形時,應向社會局陳 報,如異動情形致補助資格不符或應補助金額變更者,由本局依本 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1.結婚、離婚或子女監護權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2.生育、收出養或認領子女。 3.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 4.就學(含在學領有公費)或學業終(中)止。 5.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7.住居所變更或戶籍遷移。 8.身心障礙類別或等級變更。 9.就業情況或收入變更。
  • 七、有第 5 點及第 6 點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補助人、家屬、法定 繼承人及提供服務之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主動通知本局 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八、經費來源: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九、本計畫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十、本計畫奉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並於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 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須知公告施行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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