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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障字第104482061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一百零四年度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身心障礙者獲得妥善的日間 照顧及住宿式照顧,並減輕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經濟負擔,特訂定本 要點。
  • 二、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 (一)除符合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資格外,申請本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 於各級政府主管機關最近一年評鑑(考核)合格之機構(以下簡稱 機構)接受服務。各級政府主管機關評鑑(考核)合格之機構如下 : 1.與本局簽訂契約並經各級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 勵辦法評鑑結果為甲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結果為乙等 以上並經本局訪視審查合格者。 2.經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護理人員 法評鑑(考核)合格之護理之家。 3.經中央主管機關及本市主管機關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評鑑(考核)合格之精神復健機構。 4.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評鑑,評鑑成績 符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規定之老 人長期照顧機構。 5.經本市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核准立案之公立或私立幼兒園。 (二)五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於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接受服務者 ,準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畫。
  • 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為本人,本人無法申請時,得由其代理人(機構相關人員 不得擔任代理人)於本人入住機構後,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 請: 1.申請表。 2.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另須檢附身心障礙需求評估結果相關證明文 件。 4.機構入住合約書或服務契約書。 5.於幼兒園接受服務者須檢附繳費收據。 6.於護理之家(含屬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長期照護型)接受服務者 ,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註明有插管(含氣切管、鼻胃管、導 尿管)情形之一。 7.於臺北市精神復健機構接受服務者須檢附醫師轉介單。 8.於外縣市機構接受服務者,除新成立未滿一年者外,應檢附經該 縣(市)主管機關最近一年評鑑(考核)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前款資料未備齊,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十五日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申請。
  • 四、補助計算及撥付方式: (一)本補助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追 溯自受理申請日發給,實際接受服務日如晚於受理申請日者,以實 際接受服務日發給。 (二)以日為單位,依受補助人當月實際接受服務之日數,乘以每月應領 補助除以三十日計算。 (三)受補助人因住院離開提供服務之機構,自離開機構之日起,保留床 位三十日,費用仍予補助;超過三十日者,其補助費折半計算;超 過九十日者,自超出之日起停發補助費。 (四)受補助人因請假離開提供服務之機構,自離開機構之日起,保留床 位十四日,費用仍予補助;超過十四日者,自超出之日起停發補助 費。 (五)提供服務之機構依受補助人實際接受服務之日數請領補助,於次月 五日前檢具請領公文、名冊及收據(應由受補助人或其代理人簽名 或蓋章)各一份,配合按月掣據向本局請款。 (六)申請人於精神復健機構接受服務時,申請補助之月份如同時領取衛 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健保復健治療費用與本補助,本補助以 核發原補助百分之八十之額度計之。
  • 五、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停發補助,已撥付 之當月補助,以當月日數扣除受補助人當月接受服務之日數,乘以每 月應領補助除以三十日之金額追繳之: (一)未符合本要點第二點之規定。 (二)戶籍遷出臺北市或未實際入住機構。 (三)死亡。 (四)經查核認定未經請假離開提供服務之機構。 (五)於護理之家接受服務者,經醫師診斷已無須插管。
  • 六、受補助人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有以下異動情形時,應向本局陳報, 如異動情形致補助資格不符或應補助金額變更者,由本局依本辦法相 關規定辦理: (一)結婚、離婚或子女監護權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二)生育、收出養或認領子女。 (三)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四)就學(含在學領有公費)或學業終(中)止。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住居所變更或戶籍遷移。 (八)身心障礙類別或等級變更。 (九)就業情況或收入變更。
  • 七、有第五點及第六點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補助人、家屬、法定繼承 人及提供服務之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主動通知本局依本 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八、辦理本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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