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美化都市公共空間、修復優化 公共藝術作品;提升市民生活文化品質與美學素養及鼓勵藝術工作者 發揮藝術創意辦理公共藝術,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自然人、依法設立之法人或團體、學校、機關(構)。
- 三、補助類型及執行地點: (一)補助類型: 1.公共藝術作品修復優化計畫:經本市審議會審議通過之公共藝術 作品修復優化(倘作品涉及移置或拆除,須經本市公共藝術審議 會審議通過)。 2.公共藝術計畫。 (二)執行地點: 1.公共藝術作品修復優化計畫:經本市審議會審議通過之公共藝術 作品設置地點。 2.公共藝術計畫:申請補助案所策劃之地點,以位於臺北市行政區 域範圍內,且以開放空間為限,倘有臨時性展演時,應依「臺北 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四、補助金額 本補助案經費來源為本市公共藝術基金經常支出預算,各補助申請案 之補助額度及補助項目,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各類型補助金額如 下: (一)公共藝術作品修復優化計畫:以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且不逾 新臺幣一百萬元為補助上限。 (二)公共藝術計畫:以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者, 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且單一補助案最高 補助額度以該年度補助預算項目百分之二十為上限;申請補助金額 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其補助金額不受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 之一之限制,惟補助額度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
- 五、補助原則 (一)補助款限當年度執行完畢。 (二)同一公共藝術計畫案不得重複申請本局其他補助,該計畫如已同時 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或已獲補助者,申請者應於申請表中敘明 。 (三)符合資格之申請者,得於本局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表、計 畫摘要表及公共藝術計畫書,向本局提出申請。但同一申請者申請 本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
- 六、申請補助之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詳附件一)。 (二)計畫摘要表(詳附件二)。 (三)計畫書:應以 A4 直式橫書、編列頁碼,並建議計畫書頁碼為五十 頁以內,且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計畫理念與詳細執行內容。 2.民眾參與方式與效益。 3.計畫執行進度。 4.詳細經費預算(請註明申請補助之項目,預算總表詳附件三), 日常基本維護管理費用,得併入同一年度補助案之作品預算項下 執行,跨年度維管費用則納入自籌款項下執行。 5.參與創作者之簡介。 6.公共藝術作品修復優化計畫類須另檢附文件如下: (1)申請單位設置公共藝術作品歷年維護管理紀錄與經費。 (2)公共藝術作品原藝術家同意書。倘非原藝術家進行修復優化, 除原藝術家同意書,亦應明列藝術家名單及參與意願等文件。 7.公共藝術計畫類須另檢附文件如下: (1)申請者與主要創作者之執行能力與過去創作與發表作品、執行 公共藝術計畫之實績及本局實地查核之結果。 (2)展期起迄日期及預計延長或保留期程。 (四)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申請者為團體或法人者,應檢 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申請者為學校者,應檢附其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五)「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為必要檢附文件(詳附件四之一 ),有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者,須檢附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 揭露表(詳附件四之二)。 申請者檢具之申請文件資料,無論補助與否,均不發還。申請文件資 料之項目、數量或應記載事項有欠缺,經本局通知補正者,申請者應 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七個日曆天內一次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 七、申請受理期間及交付方式 申請受理期間分為一年二期,申請者應於本局每年當期公告受理日起 三十日(日曆天)內,檢具應檢附文件以線上申請方式向本局提出: (一)申請者於本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申請系統(網址:https://service. gov.taipei/) 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表、計畫摘要表、證件影 本及公共藝術計畫書,於受理收件期間內(截止受理日晚上十一時 五十九分前)成功上傳申請資料,不得因傳送延誤而提出異議。 (二)申請者須取得案件編號,始完成送件申請程序,不得以系統操作失 敗提出異議,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 八、審查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審由 本局邀請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委員五名及本局代表二名組成審查 委員會進行審查。 (二)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本須知補助案之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本須知補助案之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 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本須知補助案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之代理人、輔佐人 者。 4.三年內與本須知補助案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有聘僱用關係者。 5.曾為本須知補助申請案(者)之證人、鑑定人者。 (三)審查標準 1.申請案之創新性、藝術性(百分之三十五)。 2.申請案之可行性、公共性及民眾參與性(百分之三十)。 3.申請者與主要創作者之執行能力與過去創作與發表作品(百分之 十五)。 4.申請案經費合理性(百分之二十)。 出席委員對於各申請補助案件之個案總平均評分未達八十分者,視 為不通過,不予以補助。 (四)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於本局網站公告;倘有 需修正計畫者須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修正送達本局,經本局複核 無誤後,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簽訂行政契約(契約範本詳附件五 、六)
- 九、補助款之撥付與核銷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補助款本局採分期撥付方 式辦理。其中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 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 自然人接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 取得及保存合法之原始支出憑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 齊相關憑證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三)獲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 十、結案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三十日(日曆天)內(計畫於十一月 中旬後執行完成者,則應於當年十二月五日前),檢具執行成果資 料,包括全案成果報告書、受補助項目執行內容、計畫預算總表、 實際支出明細表(詳附件七)及本局指定之相關資料(一式三份) 向本局辦理結案;獲補助項目經費如有剩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 局辦理繳庫。 (二)受補助者結案實際支出之配合款不得低於本局核定之補助款;如實 際支出之配合款低於本局核定之補助款者,受補助者應按比例繳回 補助款金額。 (三)受補助者就本補助案公共藝術如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應於 結案報告中詳填獲補助狀況。 (四)逾期繳交各階段應繳資料者,除有不可抗力原因經機關書面同意者 外,依規定列入考核紀錄並計點停權送件如下(起算日以規定繳交 期限之次日起算): 1.逾期超過一-十日(含十日)者,計罰一點。 2.逾期超過十一-二十日(含二十日)者,計罰二點。 3.逾期超過二十一-三十日(含三十日)者,計罰三點。 本案累計方式採當年度累進計算,累計十二點者,停權一次不得送 件;超過三十日經機關催辦兩次仍未繳交者,除依上述規定扣點計 罰外,並經專案討論後評估追回補助款。 (五)公有公共空間內之補助案作品若有延長設置期程或長久保留之需求 ,視其保留時間之處理方式如次,另有關長期保留作品(自作品設 置日完成起算超過一年以上)請參考其他配合事項: 延長作品設置期程(自作品設置完成日起算一年以內): 申請單位須於計畫內載明展期起迄日期,並於結案前檢附活動結束 後作品預計延長設置期程、作品物權歸屬切結書、管理維護計畫及 接管(認養)單位同意書等文件,始得申辦結案。
- 十一、執行成果考核 (一)為評鑑補助之效益,於申請者辦理公共藝術計畫期間,本局得邀 請審查委員或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並會同本局人員,就補助 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及成果效益等事項進行執行成果考 核(查核內容詳附件八),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 狀況之報告。 (二)下列情形得列入執行成果考核之重要參考: 1.是否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2.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是否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二分之一; 實際支出是否縮減超過預算總經費二分之一。 3.是否將本局列為贊助單位。 4.計畫變更是否於計畫辦理前函報本局同意。 5.是否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 十二、其他配合事項 (一)經審查核准補助之「公共藝術計畫書」,如有變更調整,應提報 本局同意。但以一次為限。 (二)受補助者應配合納入本局活動之整體規劃宣傳、推廣及行銷,核 准補助「公共藝術計畫書」之出版品或活動媒體宣傳品,應將本 局列為贊助單位。中文字樣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英文字樣為 Department of Cultural Affairs, Taipei City Government。 (三)本局尊重藝術創作自由並鼓勵申請補助者提供性別比例清單,以 及計畫納入性別影響評估,惟計畫須避免涉有爭議性內容,或有 影響公共安全之虞等作為。 (四)長期保留作品(自作品設置日完成起算超過一年以上): 申請單位或接管單位應另案提送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含作品設置 內容、圖說、結構技師簽證及管理維護計畫等項目)至本局轉陳 本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審查通過,始得設置。
- 十三、著作權約定暨保障 (一)申請者之申請資料或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 申請者或受補助者。本局除依本須知規定為評審與審查之使用外 ,依著作權法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不予提供第三人之閱覽 並限制公開。 (二)為配合本局辦理藝文宣導工作,受補助計畫之成果資料,包含受 補助項目執行內容、計畫預算總表、實際支出明細表、作品或活 動照片、剪報、活動效益分析等,自計畫執行結束次日起五年內 ,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傳輸及播送。受補助者 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無缺 。
- 十四、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終止或解除原簽 訂之補助契約,並追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三)拒絕接受考核者。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 十五、申復方式 申請者不服補助結果,得於本局網站公告審查補助結果翌日起十日 (日曆天)內向本局以書面申復,但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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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12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共藝術補助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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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330071342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13年2月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