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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障字第1103125705號令修正發布第3、5、8點條文;,並自110年10月1日生效
  • 一、本須知依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二、身心障礙者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符合本辦法 第五條規定者,得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以下簡稱本補貼)。
  • 三、本補貼之貸款額度、年限及計算基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 百二十萬元。 (二)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 五年。但無法依限還款者,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再展延寬 限期,展延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 (三)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 屋承貸金融機構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
  • 四、申請本補貼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購屋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繳款證明書各一份。 (二)身心障礙者之臺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其他福利資格或財產相關證明文件。
  • 五、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將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本補貼, 並副知承貸金融機構: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遷居至本市轄區以外之區域。 (三)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 (四)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 六、本補貼於每年六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
  • 七、經核准本補貼者溯自當年一月起發給。
  • 八、本補貼之相關審查程序: (一)申請本補貼所檢附之文件不全者,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逾期未將 補件資料送達者駁回之。 (二)本局受理申請後,於六十日內應完成調查、審查及核定等程序,並 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 (三)身心障礙者於每季(四月、七月、十月、十二月)十日前,檢具貸 款餘額證明、繳款書證明、貸款金融機構之放款攤還表(須顯示每 月貸款利率)及繳息收據各一份送本局請款,補貼款項將由本局逕 撥入身心障礙者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帳戶內。但有特殊需求者得向 本局申請辦理每月請款事宜。 (四)辦理本補貼之住宅,於受補貼期間因受公共工程需拆除其住宅、因 天然災害毀損其住宅或經鑑定有毀損其住宅之虞,經向本局申請更 換擔保品,並洽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核准者,得依規定繼續辦 理貸款。但優惠貸款額度及年限,以不高於原核准貸款餘額及賸餘 期數為限。 (五)身心障礙者於補貼期間內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應於移轉 登記日二週內主動通知本局,其怠於通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 息返還本局。 (六)身心障礙者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符合申請資格者,得向本 局另行提出申請,獲核准後原貸款期間內繼續給予補貼。
  • 九、本補貼之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申請本補貼者就房屋租金補貼或本補貼,僅能擇一辦理。 (二)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者,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配合國民年 金調整實施計畫規定,不得與本補貼同時領取。 (三)本局得隨時派員訪視並稽查身心障礙者有關資料,其以詐欺或其他 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貼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並得停發 或追繳。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十、辦理本補貼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十一、辦理本補貼所需書表,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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