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 以下簡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之一致性,並維護辦公場所安全並保 障同仁權益,依據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 本自治條例)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影音資料之處理,指發布、閱覽、調閱、複製、拍攝或保 存;所稱影音資料之利用,指影音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 三、影音資料之發布,應由本局或所屬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審核後執 行之。
- 四、影音資料之調閱,以歷史影音資料為主。 即時影音資料之閱覽,以本局人員或相關權責之公務機關(以下簡稱 公務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或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上迫切之危害為限。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除涉及刑事案件 偵查不公開、人民隱私及其他法定應秘密事項外,應填寫申請表,並 由該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機關申請函後,經由本局 管理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
- 五、影音資料之複製,以提供公務機關為限。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法定偵查、調查行為而有複 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請受(處)理案件之公務機關向本局提出申請 ,並經本局管理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依本自治條例第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六、影音資料管理單位,應確保影音資料之保存,於錄存期間內無毀損、 滅失之虞。影音資料之保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維護第三人法律 上權益而有保存影音資料之必要者外,至少應保存一個月。
- 七、調閱、複製或保存影音資料之申請案件,由受理在先之管理單位辦理 ,如有權責爭議,經協調後仍無法確認,得由本局指定權責單位。 本局授權管理人員應妥善保存其系統帳號密碼,禁止提供他人使用及 多人使用同一組帳號密碼。因業務調整、調職、停(離)職時,應即 辦理異動事宜。 對所錄影畫面內容,如外洩為營利、徵信或其它不正當使用者,依法 究責。
- 八、錄影資料嚴禁私自拷貝複製或任意公開散布,為避免侵害隱私權,不 得再行複製、翻拍或為其他處理利用,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 定,以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權益。
-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十、本局所屬機關之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得準用本要點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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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2-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秘字第10449201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溯自104年1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