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老人長期照顧之需求,落實社區照顧功能及在地老 化政策,並減緩照顧者照顧壓力,減輕家庭照顧經濟負擔,特訂定本 計畫。
- 二、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 (二)長期照顧服務法。 (三)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四)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 三、補助對象: 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未領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 本局)臨時看護費用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機構收容安 置補助費用,且未接受機構式照顧、聘僱看護(幫傭)或其他相關照 顧服務,且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評估 單位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老人。 (二)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 四、本計畫之補助內容、標準及核定原則,依衛生福利部之規定,由本局 另行公告之;其修正時亦同。
- 五、申請程序: 申請人需向居住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 評估單位申請失能評估,評估結果符合補助資格者,可由居住地所轄 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補助或特約之日間照顧服務單位(以下 簡稱日照單位)提供服務。
- 六、經核定補助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補助者及家屬或日照單位應自事 實發生起 2 週內主動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通知本局,本局得視情節輕 重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死亡。 (二)未符合本計畫第三點之規定。 (三)福利或補助身分變更。 (四)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將撤銷原補助資格 ,涉及刑責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依前項規定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 七、請款、查核及核銷程序: (一)個案照顧服務費用依補助標準,按月得由日照單位代受補助者逕向 本局請領,補助款逕撥付至日照單位。請款時並由本局比對查核資 料後撥付之。 (二)日照單位每月五日前陳報效益統計表及個案名冊予本局備查(含補 助及非補助個案),並完成登打衛生福利部照顧管理資訊系統。 (三)日照單位應依前款辦理請款事宜,補助款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 完成核銷及撥款,如逾會計年度,致款項無法撥付者,服務單位應 自行負擔,不得轉向受補助者收取費用。 (四)日照單位已請款後,若有第六點第二項各款情事致溢領本補助者, 收托單位應依通知將溢領金額悉數繳回本局;若可歸責於受補助者 或其家屬者(如詐欺、偽造文書等),受補助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應 自行悉數繳回溢領金額;屆期未繳回者,由本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 八、本計畫經費來源由衛生福利部經費及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九、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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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76038512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7年8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