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老人長期照顧之需求,落實社區照顧功能及 在地老化政策,並減緩照顧者照顧壓力,減輕家庭照顧經濟負擔,特 訂定本計畫。
- 二、依據: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
- 三、實施期間:10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四、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未領有本局臨時看護費用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 貼、機構收容安置補助費用,且未接受機構式照顧、聘僱看護(幫傭 )或其他相關照顧服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年滿 65 歲以上,依巴氏量表評估為失能者,或經工具評估僅 IAD Ls 失能(5 項評估標準中須具 3 項失能)且獨居之老人。但重 度失能者將視機構是否具備收託能力而定。 (二)年滿 50 歲以上,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其 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 ICD 診斷欄位註記【10】者,或領有失智症 身心障礙手冊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醫院、精神專科醫 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 CDR 評估為 1 至 2 分者。但經工具 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 尚屬良好者,則不得同時使用其他 長照十年計畫補助項目。 前項補助對象得收託於本局委託辦理之老人日間照顧服務中心、本市 市立醫院日間照顧機構及私立老人安養護機構經本局核准辦理日間照 顧服務(自 104 年 5 月 19 日起補助對象得收托於新北市政府委 託辦理之老人日間照顧服務中心、本市市立醫院日間照顧機構及私立 老人安養護機構經本局核准辦理日間照顧服務)。
- 五、補助類別及額度: (請參閱附件)
- 六、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年滿 65 歲以上:申請人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申請 失能評估,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身分證明(無 則免附),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符合資格後,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 心將核定函送本局備查;另已核准個案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每半年 複評一次。 (二)年滿 50 歲以上,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其 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 ICD 診斷欄位註記【10】者,或領有失智症 身心障礙手冊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醫院、精神專科醫 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 CDR 評估為 1 至 2 分者:申請人直 接洽詢本市日間照顧中心,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低或中低收入身 分證明(無則免附)、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其 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 ICD 診斷欄位註記【10】者或失智症身心障 礙手冊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醫院、精神專科醫院開立 之診斷證明(載明 CDR 評估為 1 至 2 分),由日間照顧中心 專業人員評估後,備齊相關文件於 2 週內送本局專案審查,本局 於 7 日內函知費用補助審核結果。
- 七、核定原則: (一)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自備齊文件向本局申請之當月生效(以掛號交 郵當日之郵戳或平信郵寄本局收訖日為準)。 (二)申請臨託補助者,使用未達 1 日不予補助。 (三)純日照收託個案當月份使用服務天數未達 15 日者,依臨託補助核 計補助額度(104 年 2 月份配合年假調整為:當月份使用服務天 數未達 11 日者,依臨託補助合計補助額度,且無交通費補助)。
- 八、停撥原則: 經核定補助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補助者及家屬或收託單位應自事 實發生起 2 週內主動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局,本局將自事實發 生日起撤銷、廢止及變更停止補助: (一)死亡。 (二)未符合本計畫第四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失能(失智)程度。 (三)戶籍遷出本市。 (四)聘僱本國籍或外籍看護工(幫傭)。 (五)領取本計畫第四點規定不得重複補助之項目。 (六)福利或補助身分變更。 (七)暫停使用服務(含請假):原則上以 2 個月為限,如超過 2 個 月,得由收託單位辦理結案;如後續仍需日照服務,需重新提出申 請。 (八)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本局將撤銷原補助 資格,涉及刑責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九、請款及撥款程序: (一)由收託單位檢附個案出勤紀錄表、收費證明影本、補助個案清冊及 收據按月向本局請款(請於次月 15 日前送達本局;12 月份請款 資料請於 105 年 1 月 5 日前送達)。 (二)收託單位應依前款辦理請款事宜,補助款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 完成核銷及撥款,如逾會計年度,致款項無法撥付者,服務單位應 自行負擔,不得轉向受補助者收取費用。 (三)收託單位已請款後,若有第 8 點各款情事致溢領本補助者,收託 單位應依通知將溢領金額悉數繳回本局;若可歸責於受補助者或其 家屬者(如詐欺、偽造文書等),受補助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行 悉數繳回溢領金額;屆期未繳回者,由本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十、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配合事項: (一)已核准個案查核:由收託單位每月 5 日前陳報效益統計表及個案 名冊予本局備查(含補助及非補助個案),並完成登打衛生福利部 照顧管理資訊系統。 (二)已核准個案結案:需檢附結案報告或個案異動表,於事實發生日 7 日內送本局備查。
- 十一、本市開辦夜間照顧服務之補助,準用本計畫規定。
- 十二、經費來源: (一)本局 104 年預算。 (二)104 年衛生福利部「臺北市長期照顧整合第二期計畫」經費。
- 十三、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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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39894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