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健康老化為本市老人福利重要政策目標,食物為維持長者健康的重要 因素,口腔則是進食的第一道關卡,為維持本市老人口腔功能,減輕 老人裝置假牙經濟負擔,特辦理本計畫,以補助經濟弱勢長者裝置假 牙,維護其口腔功能及健康。
- 二、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 18 條。 (二)衛生福利部 101 年 12 月 12 日台內社字第 1010386935 號函會 議紀錄及衛生福利部「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辦理 。
- 三、辦理機關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協辦單位: 1.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各院區(以下簡稱市立聯合醫院)及其他本局 公告之配合醫院。 2.臺北市牙醫師公會(以下簡稱公會)所屬牙醫診所。
- 四、實施期間 自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若 本計畫經費用罄,本局得即公告停止補助。
- 五、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凡設籍本市,經本市市立聯合醫院各院區、其他本局公告之配合醫 院以及臺北市牙醫師公會所屬牙醫診所之牙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 牙或活動假牙有維修必要,並符合下列 5 項身分條件之一者: 1.年滿 60 歲以上列冊本市之低收入戶者。 2.年滿 65 歲以上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列冊本市中 低收入戶者。 3.年滿 65 歲以上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4.年滿 65 歲以上經本市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 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5.年滿 60 歲以上經本市公費收容安置全額補助者。 (二)補助對象之活動假牙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使用年限 5 年。但使用 3 年以上且經醫師評估無法維修者,始得重新申請, 假牙維修不在此限;固定假牙每人每年申請上限 6 顆,同一齒使 用年限至少 5 年。 (三)補助金額每人每年最高上限 10 萬元整。
- 六、補助內容 (一)假牙製作及裝置補助樣態及基準:(二)活動假牙維修補助樣態及基準:
補 助 優 先 順 序 補助態樣 裝置假牙 類別 60 歲以上低收 入戶者(本市最 高補助金額) 65 歲以上 1.中低收入者 2.領有本市身心 障礙者生活補 助費者 3.經本市補助身 心障礙者托育 費或養護費達 百分之五十以 上者(本市最 高補助金額) 1 上下顎全 口活動假 牙 上、下顎 全口活動 假牙 5 萬 5,000 元 4 萬 5,000 元 2 上顎全口 活動假牙 單上顎全 口假牙 2 萬 5,000 元 2 萬 2,500 元 3 下顎全口 活動假牙 單下顎全 口假牙 2 萬 5,000 元 2 萬 2,500 元 4 上顎全口 活動假牙 併下顎部 分活動假 牙 單上顎假 牙併下顎 活動假牙 5 萬元 4 萬 2,500 元 5 下顎全口 活動假牙 併上顎部 分活動假 牙 單下顎假 牙併上顎 活動假牙 5 萬元 4 萬 2,500 元 6 上、下顎 部分活動 假牙 上、下顎 部分活動 假牙 5 萬元 4 萬元 7 上顎部分 活動假牙 上顎部分 活動假牙 2 萬 5,000 元 2 萬元 8 下顎部分 活動假牙 下顎部分 活動假牙 2 萬 5,000 元 2 萬元 ※ 固定假牙 牙位 5-5 開放施作 瓷牙,其 餘牙位仍 維持補助 金屬冠。 *上限 6 顆 金屬冠5, 500 元/ 單顆 瓷牙 7,500 元 /單顆 釘柱 :2 元/ 單顆 金屬冠5, 000 元/ 單顆 瓷牙 7,000 元 /單顆 釘柱 :1 元/ 單顆 *已接受補助裝置假牙者於一年保固期內不得申請維修費用。補助 項目 補助態樣 補助金額 每年最高補助 金額 1 假牙破裂維修費/單顎 2,000 元 6,000 元 2 假牙添加費/單顆 2,000 元 3 假牙線勾/個 2,000 元 4 假牙硬式襯底/座 4,000 元 - 七、申請人就診時應備證明文件 (一)年滿 60 歲以上低收入戶長者:請持身分證及 104 年度低收入戶 卡。 (二)年滿 65 歲以上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年滿 65 歲以 上中低收入戶長者:請持身分證及各區公所 103 年度中低收入老 人生活津貼總清查通知(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開立之 104 年度中 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或 104 年度中低收入戶卡。 (三)年滿 65 歲以上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請持身分證及 103 年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總清查通知(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開立之 104 年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證明)。 (四)年滿 65 歲以上經本市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請持身分證及本市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 及住宿式照顧費之有效核准公文(或本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開立之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公文影本),有效日期 以本局核定日期為準。 (五)年滿 60 歲以上經本市公費收容安置全額補助者:請持身分證及本 市公費收容安置機構開立之入住證明。
- 八、申請活動假牙、固定假牙製作及裝置費用補助程序(見附表 1、附表 2) (一)符合補助身分者持證明文件向本市立聯合醫院各院區、其他本局公 告之配合醫院及臺北市牙醫師公會所屬牙醫診所進行口腔篩檢。 (二)辦理假牙製作及裝置受理之醫療院所核對身分後進行口腔篩檢,並 擬具診治計畫,檢具下列資料由醫療院所向本局提出製作及裝置假 牙申請。 1.市立聯合醫院及其他配合醫院 (1)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 (2)申請人之福利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3)醫院診斷證明書(需註明假牙裝置項目、固定假牙需註明部位 【以健保申報牙位為準】及所需費用)。 (4)申請人同意補助款撥付醫療院所切結書(附件 4)。 (5)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附件 6)。 2.公會所屬牙醫診所(先將全案資料送公會審核,經公會初審認可 後函轉本局審核) (1)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 (2)申請人之福利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3)診治計畫書(需註明假牙裝置項目、固定假牙需註明部位【以 健保申報牙位為準】及所需費用)及公會審核所需文件。 (4)申請人同意補助款撥付醫療院所切結書(附件 4)。 (5)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 /利用同意書(附件 6)。 (三)當醫療院所無法確認申請人之福利身份時,請以傳真向本局遞交福 利身份查詢申請單(附件 7)藉此查詢確認長者福利身份,本局於 一個工作天內回覆。 (四)經本局通知核定結果後,始可開始製作假牙。 (五)假牙製作及裝置完成後,醫療院所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請款 事宜: 1.本局核准函影本 2 份。 2.已完成公會術後審核之診治計畫書正本 1 份、影本 1 份(市 立聯合醫院及其他配合醫院免附)。 3.就診製作假牙費用清單正本 1 份、影本 1 份。 4.撥款申請書(市立聯合醫院及其他配合醫院免附)正本 1 份、 影本 1 份。 5.請款收據(牙醫診所須按金額千分之四,於收據正本貼印花稅票 ,市立聯合醫院、其他配合醫院免貼印花稅票)正本 1 份、影 本 1 份。 6.醫院或牙醫診所指定匯款金融單位存摺封面影本(市立聯合醫院 免附) 2 份。 7.滿意度問卷調查表(附件 8)。
- 九、符合補助身分而未依第 8 點申請程序申請補助,俟假牙製作及裝置 完成後,始提出假牙補助申請者,依第 6 點第 1 項之補助內容, 補助最高補助金額額度之 80% 。
- 十、申請維修活動假牙補助費用程序(附表 3) (一)符合補助資格者持證明文件向本市立聯合醫院各院區、其他本局公 告之配合醫院及臺北市牙醫師公會所屬牙醫診所進行活動假牙維修 。 (二)受理假牙維修之醫療院所於活動假牙維修後,協助申請人填寫申請 表並開立醫療費用收據。 (三)補助對象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請款事宜: 1.活動假牙維修費申請表(需註明活動假牙維修項目及所需費用) (附表 5)。 2.補助對象之身分證及福利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醫療費用收據。 4.補助對象指定匯款金融單位存摺封面影本。 5.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附件 6)。
- 十一、醫療院所或維修申請人請款,請於裝妥、診治完成後依第 8 點、 第 9 點、第 10 點之規定儘速提出申請,並於完成之次月 15 日 前寄達本市社會局辦理請款事宜(以本局收文戳為憑),逾期者將 再順延至下月撥款。
- 十二、遲滯個案處理機制 (一)遲滯個案意指申請人於收到補助核定公文後遭遇傷病、死亡、轉 換診治醫院等個人因素以致假牙製作及裝置久未完成者。各醫療 院所需於每年 10 月時進行清查,若查有遲滯個案時,應聯絡申 請人盡快前往製作,同時亦通知本局以利進行後續處理事宜。 (二)申請人於假牙製作及裝置期間因上開因素而無法繼續完成時,本 局按假牙製作階段支付服務提供醫療院所相當比率補助經費,補 助標準如下: 1.活動假牙 (1)牙齒骨架印模:最高補助 35% 。 (2)完成排牙:最高補助 70% 。 (3)活動假牙已製作完成:最高補助 80% 。 2.固定假牙 (1)牙齒取模:最高補助 35% 。 (2)假牙已製作完成:最高補助 80% 。 (三)各醫療院所依前項情形來與本局請款時應檢附之文件,詳第八點 第五項。
- 十三、調處機制 (一)本市聯合醫院及其他本局公告之配合醫院部分:辦理假牙製作及 裝置、維修或醫療等爭議事件,由該醫院各院區與申請人協調處 理,必要時會同本局及衛生局共同處理或循由醫事審議委員會進 行醫療爭議調處。 (二)本市各牙醫診所部分:辦理假牙製作及裝置、維修或醫療等爭議 事件,由本局轉臺北市牙醫師公會協調處理,必要時會同本局及 衛生局共同處理或循由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醫療爭議調處。
- 十四、迴避原則 本市辦理審核篩檢服務相關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 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 十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與假牙製作及裝置醫療院所或診所,有義務提供本項補助 審核所需相關資料,以供正確審核。 (二)製作及裝置假牙醫療院所之變更 1.經本局核定補助假牙製作及裝置後,假牙尚未施作,申請人欲 更換診治之醫療院所,本局得廢止原核定函文,重新予以核定 。但假牙施作中,申請人欲更換診治之醫療院所,本局得廢止 原核定函文,重新予以核定,每人並以 1 次為限。 2.申請人有前述但書之情形,原診治之醫療院所得按第 12 點第 2 項之規定請領相當比例之補助經費。 (三)申請人於假牙製作及裝置完成後,應填寫滿意度問卷調查表(附 件 8)。 (四)製作及裝置假牙各醫療院所提供服務應包含:假牙製作、裝戴調 整及裝戴後 1 年調整服務。 (五)製作及裝置假牙各醫療院所須配合宣導老人口腔保健政策,並適 時辦理老人口腔衛生教育宣導。 (六)申請人或醫療院所提(填)報相關資料時,如有不實或隱匿事實 致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情事者,其所領取之補助,由本局以 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 30 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 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十六、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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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38668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