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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495835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5點;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一百零四年度辦理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及維修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及維修實施計畫)
  • 一、目的 健康老化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福利重要政策目標,為維持 本市老人口腔功能及健康,減輕經濟弱勢老人裝置假牙負擔,特辦理 本計畫。
  • 二、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十八條。 (二)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台內社字第一○一○三八六九 三五號函會議紀錄及衛生福利部「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 計畫」辦理。
  • 三、辦理機關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協辦單位: 1.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各院區(以下簡稱市立聯合醫院)及其他本局 公告之配合醫院。 2.臺北市牙醫師公會(以下簡稱公會)所屬牙醫診所。
  • 四、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凡設籍本市,經市立聯合醫院、其他本局公告之配合醫院以及公會 所屬牙醫診所之牙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或活動假牙有維修必要 ,並符合下列五項身分條件之一者: 1.年滿六十歲以上列冊本市之低收入戶者。 2.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列冊本市 中低收入戶者。 3.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4.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經本市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 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5.年滿六十歲以上經本市公費收容安置全額補助者。 (二)補助對象之活動假牙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使用年限五年 。但使用三年以上且經醫師評估無法維修者,始得重新申請,假牙 維修不在此限;固定假牙每人每年申請上限六顆,同一齒使用年限 至少五年。 (三)補助金額每人每年最高上限十萬元整。
  • 五、補助內容 (一)假牙製作及裝置補助態樣及基準: (新臺幣)
    補 助 項 目 補助態樣 六十歲以上 1.低收入戶者 2.經本市公費收容安 置全額補助者(本 市最高補助金額) 六十五歲以上 1.中低收入者 2.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 生活補助費者 3.經本市補助身心障礙 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 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 十以上者(本市最高 補助金額)
    活 動 假 牙 上下顎全 口活動假 牙 5 萬 5,000 元 4 萬 5,000 元
    上顎全口 活動假牙 2 萬 5,000 元 2 萬 2,500 元
    下顎全口 活動假牙 2 萬 5,000 元 2 萬 2,500 元
    上顎全口 活動假牙 併下顎部 分活動假 牙 5 萬元 4 萬 2,500 元
    下顎全口 活動假牙 併上顎部 分活動假 牙 5 萬元 4 萬 2,500 元
    上、下顎 部分活動 假牙 5 萬元 4 萬元
    上顎部分 活動假牙 2 萬 5,000 元 2 萬元
    下顎部分 活動假牙 2 萬 5,000 元 2 萬元
    固 定 假 牙 金屬冠單 顆 5,500 元 5,000 元
    瓷牙單顆 7,500 元 7,000 元
    釘柱單顆 2,000 元 2,000 元
    備註 1:牙位 5-5 開放施作瓷牙,其餘牙位仍維持補助金屬 冠。 備註 2:補助金屬冠及瓷牙最多六顆。 備註 3:製作活動假牙者若需再製作固定假牙,僅能製作牙冠 ,不能製作懸臂式牙橋(Cantilever Bridge) 。
    (二)活動假牙維修補助態樣及基準: (新臺幣)
    補助 項目 補助態樣 單位 補助金額 每年最高補助金額
    1 假牙破裂維 修費 單顎 2,000 元 6,000 元
    2 假牙添加費 單顆 2,000 元
    3 假牙線勾 2,000 元
    4 假牙硬式襯 底 4,000 元
    備註:已接受補助裝置假牙者於一年保固期內不得申請維修費 用。
  • 六、申請人就診時應備證明文件 (一)年滿六十歲以上低收入戶長者:請持身分證及當年度低收入戶卡。 (二)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年滿六十五 歲以上中低收入戶長者:請持身分證及各區公所前一年度中低收入 老人生活津貼核准公文(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開立之當年度中低收 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或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卡。 (三)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請持身分證 及前一年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核准公文(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開立之當年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證明)。 (四)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經本市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 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請持身分證及本市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 顧及住宿式照顧費之核准公文(或本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開立之身 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公文影本),有效日期以 本局核定日期為準。 (五)年滿六十歲以上經本市公費收容安置全額補助者:請持身分證及本 市公費收容安置機構開立之入住證明。
  • 七、申請活動假牙、固定假牙製作及裝置費用補助程序 (一)符合補助身分者持證明文件向市立聯合醫院、其他本局公告之配合 醫院及公會所屬牙醫診所進行口腔篩檢。 (二)辦理假牙製作及裝置受理之醫療院所核對身分後進行口腔篩檢,並 擬具診治計畫,檢具下列資料由醫療院所向本局提出製作及裝置假 牙申請。 1.市立聯合醫院及其他配合醫院 (1)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 (2)申請人之福利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醫院診斷證明書(需註明假牙裝置項目、固定假牙需註明部位 【以健保申報牙位為準】及所需費用)。 (4)申請人同意補助款撥付醫療院所切結書。 (5)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2.公會所屬牙醫診所(先將全案資料送公會審核,經公會初審認可 後函轉本局審核) (1)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 (2)申請人之福利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診治計畫書(需註明假牙裝置項目、固定假牙需註明部位【以 健保申報牙位為準】及所需費用)及公會審核所需文件。 (4)申請人同意補助款撥付醫療院所切結書。 (5)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三)當醫療院所無法確認申請人之福利身分時,請以傳真向本局遞交福 利身分查詢申請單,藉此查詢確認長者福利身分,本局於一個工作 天內回覆。 (四)經本局通知核定結果後,始可開始製作假牙。 (五)假牙製作及裝置完成後,醫療院所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請款 事宜: 1.本局核准函影本一份。 2.已完成公會術後審核之診治計畫書正本一份(市立聯合醫院及其 他配合醫院免附)。 3.就診製作假牙費用清單正本一份。 4.撥款申請書(市立聯合醫院及其他配合醫院免附)正本一份。 5.請款收據(牙醫診所須按金額千分之四,於收據正本貼印花稅票 ,市立聯合醫院、其他配合醫院免貼印花稅票)正本一份。 6.醫院或牙醫診所指定匯款金融單位存摺封面影本(市立聯合醫院 免附)一份。 7.滿意度問卷調查表。
  • 八、符合補助身分而未依第七點申請程序申請補助,俟假牙製作及裝置完 成後,始提出假牙補助申請者,依第五點第一項之補助內容,補助最 高補助金額額度之百分之八十。
  • 九、申請維修活動假牙補助費用程序 (一)符合補助資格者持證明文件向市立聯合醫院、其他本局公告之配合 醫院及公會所屬牙醫診所進行活動假牙維修。 (二)受理假牙維修之醫療院所於活動假牙維修後,協助申請人填寫申請 表並開立醫療費用收據。 (三)補助對象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請款事宜: 1.活動假牙維修費申請表(需註明活動假牙維修項目及所需費用) 。 2.補助對象之身分證及福利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醫療費用收據。 4.補助對象指定匯款金融單位存摺封面影本。 5.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 十、醫療院所或維修申請人請款,請於裝妥、診治完成後依第七點、第八 點、第九點之規定儘速提出申請,並於完成之次月十五日前寄達本局 辦理請款事宜(以本局收文戳為憑),逾期者將再順延至下月撥款。
  • 十一、遲滯個案處理機制 (一)遲滯個案意指申請人於收到補助核定公文後遭遇傷病、死亡、轉 換診治醫院等個人因素以致假牙製作及裝置久未完成者。各醫療 院所需於每年十月底前進行清查,若查有遲滯個案時,應聯絡申 請人盡快前往製作,同時亦通知本局以利進行後續處理事宜。 (二)申請人於假牙製作及裝置期間因上開因素而無法繼續完成時,本 局按假牙製作階段支付服務提供醫療院所相當比率補助經費,補 助標準如下: 1.活動假牙 (1)牙齒骨架印模: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五。 (2)完成排牙: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 (3)活動假牙已製作完成: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2.固定假牙 (1)牙齒取模: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五。 (2)假牙已製作完成: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三)各醫療院所依前項情形向本局請款時應檢附之文件,詳第七點第 五項。
  • 十二、調處機制 (一)市立聯合醫院及其他本局公告之配合醫院部分:辦理假牙製作及 裝置、維修或醫療等爭議事件,由該醫院各院區與申請人協調處 理,必要時會同本局及衛生局共同處理或循由醫事審議委員會進 行醫療爭議調處。 (二)本市各牙醫診所部分:辦理假牙製作及裝置、維修或醫療等爭議 事件,由本局轉公會協調處理,必要時會同本局及衛生局共同處 理或循由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醫療爭議調處。
  • 十三、迴避原則 本市辦理審核篩檢服務相關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 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 十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與假牙製作及裝置醫療院所或診所,有義務提供本項補助 審核所需相關資料,以供正確審核。 (二)製作及裝置假牙醫療院所之變更 1.經本局核定補助假牙製作及裝置後,假牙尚未施作,申請人欲 更換診治之醫療院所,本局得廢止原核定函文,重新予以核定 。但假牙施作中,申請人欲更換診治之醫療院所,本局得廢止 原核定函文,重新予以核定,每人並以一次為限。 2.申請人有前述但書之情形,原診治之醫療院所得按第十一點第 二項之規定請領相當比例之補助經費。 (三)申請人於假牙製作及裝置完成後,應填寫滿意度問卷調查表。 (四)製作及裝置假牙各醫療院所提供服務應包含:假牙製作、裝戴調 整及裝戴後一年調整服務。 (五)製作及裝置假牙各醫療院所須配合宣導老人口腔保健政策,並適 時辦理老人口腔衛生教育宣導。 (六)申請人或醫療院所提(填)報相關資料時,如有不實或隱匿事實 致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情事者,其所領取之補助,由本局以 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 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十五、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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