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健康老化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福利重要政策目標,為維持 本市老人口腔功能及健康,減輕經濟弱勢老人裝置假牙負擔,特辦理 本計畫。
- 二、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十八條。 (二)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台內社字第一○一○三八六九 三五號函會議紀錄及衛生福利部「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 計畫」辦理。
- 三、辦理機關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協辦單位: 1.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各院區(以下簡稱市立聯合醫院)及臺北市立 醫院(以下簡稱市立醫院)。 2.臺北市牙醫師公會(以下簡稱公會)所屬醫療院所。
- 四、補助對象 (一)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列冊本市之低收入戶者。 (二)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經本市公費收容安置者。 (三)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列冊本市中低收入戶者。 (四)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領有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中低收入領有本市收容安置補助者。 (六)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七)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領有本市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 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五、補助內容 (一)假牙製作及裝置補助態樣及基準: (新臺幣)
補助項目
補助態樣
1.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列冊本市之低收入戶者。
2.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經本市公費收容安置者。
(本市最高補助金額)符合第四點第三款至第七款補助對象
(本市最高補助金額)活動假牙
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
5萬5,000元
4萬5,000元
單顎全口活動假牙
2萬5,000元
2萬2,500元
單顎全口活動假牙併單顎部分活動假牙
5萬元
4萬2,500元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5萬元
4萬元
單顎部分活動假牙
2萬5,000元
2萬元
固定假牙
金屬冠單顆
5,500元
5,000元
瓷牙單顆
7,500元
7,000元
釘柱單顆
2,000元
1,800元
備註1:牙位5-5開放施作瓷牙,其餘牙位仍維持補助金屬冠。
備註2:補助金屬冠及瓷牙最多六顆。
備註3:製作活動假牙者若需再製作固定假牙,僅能製作牙冠,不能製作懸臂式
牙橋(Cantilever Bridge)。
備註4:後牙區連續缺牙超過三顆(含)僅核予活動假牙。
備註5:同一牙位五年內(以裝置完成日起算)不得重複申請。補助項目
補助態樣
單位
補助金額
每年最高補助金額
1
假牙破裂維修費
單顎
2,120元
6,600元
2
假牙添加費
單顆
2,120元
3
假牙線勾
個
2,120元
4
假牙硬式襯底
座
4,240元
- 六、申請活動假牙、固定假牙製作及裝置費用補助程序 (一)符合補助身分者持身分證明文件及補助資格證明向市立聯合醫院、 市立醫院及公會所屬醫療院所進行口腔篩檢。 (二)受理之醫療院所核對身分後進行口腔篩檢,並擬具診治計畫,當醫 療院所無法確認申請人之福利身分時,可傳真福利身份查詢申請單 至本局,由本局查詢確認長者福利身分。 (三)市立聯合醫院及市立醫院檢具申請應備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公會 所屬醫療院所檢具申請應備文件向公會提出專業審查申請,經公會 初審認可後函轉本局審核。(申請應備文件,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四)經本局通知核定結果後,始可開始製作假牙。 (五)假牙製作及裝置完成後,市立聯合醫院及市立醫院應於一個月內檢 具核銷應備文件向本局辦理請款事宜,公會所屬醫療院所先將診治 計畫書一個月內送公會進行術後審核,經公會初審認可後再檢具核 銷應備文件向本局辦理請款事宜。(核銷應備文件,由本局每年公 告之)
- 七、符合補助身分而未依第六點申請程序申請補助者,應於假牙製作及裝 置完成後一百八十日內檢具申請及核銷應備文件,向本局辦理請款事 宜。並依第五點之補助內容,核實補助最高補助金額額度內之百分之 八十。(申請及核銷應備文件,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八、申請維修活動假牙補助費用程序 (一)活動假牙裝置滿一年後,始可申請維修費用。 (二)符合補助資格者持證明文件向市立聯合醫院、市立醫院及公會所屬 醫療院所進行活動假牙維修。 (三)受理之醫療院所於活動假牙維修後,協助申請人填寫申請表並開立 醫療費用收據。 (四)補助對象應於維修後一百八十日內檢具假牙維修申請及核銷應備文 件向本局辦理請款事宜。(申請及核銷應備文件,由本局每年公告 之)
- 九、遲滯個案 (一)定義:遲滯個案意指申請人於收到補助核定公文後遭遇傷病、轉換 診治醫院或其他個人因素以致假牙製作及裝置久未完成者。 (二)處理機制 1.遲滯個案於核定後一年內未完成裝置,經核定之醫療院所聯繫繼 續裝置,由原核定之醫療院所評估是否仍適用原核定項目,如仍 適用則繼續完成,並以核定之補助金額請款。 2.若遲滯個案已不適用原核定項目,應重新提出申請,本局得廢止 前開處分重新核定之;惟如核定項目施作中,以一次為限。另原 核定醫療院所逕依第三款規定標準請款。 3.各醫療院所需於每年十月底前進行清查,若查有遲滯個案時,應 聯絡申請人盡快前往製作,同時亦通知本局以利進行後續處理事 宜。 (三)申請人於假牙製作及裝置期間無法繼續完成時,醫療院所得檢具核 銷應備文件(由本局每年公告之),並得依以下補助標準請款: 1.活動假牙 (1)牙齒骨架印模: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五。 (2)完成排牙: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 (3)活動假牙已製作完成: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2.固定假牙 (1)牙齒取模: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五。 (2)假牙已製作完成: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 十、調處機制 (一)市立聯合醫院及市立醫院:假牙製作及裝置、維修或醫療等爭議事 件,由該醫院與申請人協調處理,協調後將結果函送本局,由本局 函覆申請人協調結果,如申請人仍對該協調結果不滿,將由申請人 逕向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醫療爭議調處。 (二)本市各公會所屬醫療院所:假牙製作及裝置、維修或醫療等爭議事 件,由本局轉公會協調處理,協調後將結果函送本局,由本局函覆 申請人協調結果,如申請人仍對該協調結果不滿,將由申請人逕向 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醫療爭議調處。
-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製作及裝置假牙醫療院所之變更 1.經本局核定補助後,假牙尚未施作,申請人欲更換診治之醫療 院所,本局得廢止其原核定函文,並依其申請重新予以核定。 2.經本局核定補助後,假牙施作中,申請人欲更換診治之醫療院 所,本局得廢止原核定函文,重新予以核定,惟每人以一次為 限。 3.申請人有前目情形,原診治之醫療院所得按第九點第三款之規 定標準請款。 (二)經本局核定補助後,假牙施作中,申請人如因牙況改變,已不適 用原核定項目,應提出變更申請,本局得廢止原核定函文,重新 予以核定,原則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人於假牙製作及裝置完成後,應填寫滿意度問卷調查表。 (四)製作及裝置假牙各醫療院所應提供裝戴後一年內調整服務。 (五)各醫療院所應提供申請人口腔保健教育。 (六)申請人與假牙製作及裝置醫療院所,有義務提供本項補助審核所 需相關資料,以供正確審核。 (七)申請人或醫療院所提(填)報相關資料時,如有不實或隱匿事實 致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情事者,其所領取之補助,由本局以 書面命其於三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十二、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十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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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老字第1103131202號令修正發布第11點條文;並自110年10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