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96 年 11 月 2 日北市社工字第 0964142200 號 函辦理。
- 貳、補助對象:經本中心輔導有能力且有意願就業之街友。
- 參、補助內容: 一、求職交通及膳食費用補助:(凡首次申請者需填寫申請須知–如附件 1) 1.申領資格:至本中心辦理求職登記之街友,經就業輔導員晤談後填 寫街友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2)、資料建檔開立介紹卡(如附件 3 )前往面試前可申請本項補助。 2.補助金額及次數:每次 200 元。本項補助每年每人最多可申請 10 次,惟經查證發現街友有經求職推介但未前往面試之情形者, 本中心得暫停本項補助。 3.檢附資料:申請須知、簡易諮詢表、介紹卡、身分證影印本、領據 (如附件 4)。 二、就業初期交通及膳食費用補助: 1.申領資格:經本中心就業輔導員追蹤,如被錄用且開始上班者可申 請本項補助。 2.申領金額及方式:每日共計 200 元。第 1 次可申請 3 日之補 助金,仍就業中可繼續申請第 2 次共 3 日之補助金,如持續就 業時可申請第 3 次及之後每次共計 6 日之補助費用,受領者應 填寫領據(如附件 5)並檢附身分證影本。補助中如有離職情形發 生時本中心得暫停本項補助。本項補助 1 年內總計不得超過 6,000 元。 3.檢附資料:簡易諮詢表、介紹卡、身分證影本、領據。 三、自行租屋租金補助: 1.申領資格:經由本中心輔導並於同一雇主處就業滿 6 週,如有自 行租屋之需求者,經本中心就業輔導員評估其就業之穩定性及工作 待遇後,可申請本項補助。 2.補助金額:依照租賃契約書記載之月租金申請補助,最高補助金額 不得超過 5,000 元。每人只能申請 1 次。 3.檢附資料:申請者需檢附與房東雙方核章之租賃契約書,經本中心 查核屬實後另檢附身分證影印本及領據(如附件 6)再予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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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奉首長核定訂定全文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