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96 年 11 月 2 日北市社工字第 0964142200 號 函辦理。
- 貳、目的: 為輔導經濟型街友重返就業市場,協助解決求職面試就業初期交通、 膳食及租屋等需求,補助相關費用以穩定其就業和生活之適應。
- 參、補助對象: 有就業能力及就業意願之街友: 一、由本府社會局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街友收容中心、中途之家–平安 居或臺北縣志願服務協會、各非營利組織如基督教恩友中心、基督教 救世軍街友關懷中心、基督教活水泉、人安基金會等單位轉介(需附 如附件 1:臺北市街友就業服務轉介表)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之街 友個案(於系統資料登錄時載明,俾利個案來源統計或跨單位個案資 料比對)。 二、本處同仁至各街頭巡訪時發現之個案,經簡易諮詢後認定露宿公共場 所且失業達 3 個月者(於系統資料登錄時載明,俾利個案來源統計 或跨單位個案資料比對)。 三、主動前來本處求助之個案,經簡易諮詢後認定露宿公共場所且失業達 3 個月者(於系統資料登錄時載明,俾利個案來源統計或跨單位個案 資料比對)。 四、以上二、三所述之失業達 3 個月者,可由勞保投保資料中查詢得知 。
- 肆、補助內容: 一、求職交通及膳食補助金: 凡首次就業之求職申請者需填寫「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 如附件 3)。第 2 次起及之後每次之申請者,需填寫「再次請領求 職或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11)。 (一)申請資格:至本處辦理求職之街友需填寫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2) ,經就業輔導員晤談後填寫街友簡易諮詢表(如附件 2–1) 。如 為自行前來或同仁巡訪發現者需由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表中查詢確 認已失業達 3 個月,或符合本項補助作業參、之四者。資料建檔 開立介紹卡(如附件 4–1) 前往面試前可申請本項補助。 (二)補助金額及次數:每次 200 元。就業輔導員開立介紹卡並檢附相 關資料後即可申請本項補助以協助街友參加面試,並於次日起算 3 日內由雇主處追蹤紀錄是否前往面試。本項補助每年每人最多可核 發 10 次。 (三)檢附資料:如由相關單位轉介者需檢附「臺北市街友就業服務轉介 表」(如附件 1),自行前來或巡訪帶回者需檢附勞工保險局投保 資料表(以確認失業達 3 個月)、求職登記表(如附件 2)、簡 易諮詢表(如附件 2–1) 、「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 如附件 3)、2 家雇主之介紹卡(附件 4–1) 、身分證影印本、 領據(如附件 5),第 2 次起之申請需檢附「再次請領求職或就 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11) 及服務紀錄表(附件 6)。 (四)拒絕申請: 1.如開立 2 家介紹卡前往其中 1 家面試即被錄用時,可不需參 加第 2 家之面試,但經追蹤受補助者雖已被錄用卻未報到或報 到而未實際上工達 1 小時以上之情形時,其未面試之 1 家則 加計 1 次未前往求職面試之紀錄。如已領取求職交通、膳食補 助金,經追蹤累計 3 次未前往求職面試之情形者。 2.當日前來求職開立 2 張介紹卡後,經個管員由雇主處追蹤皆未 前往面試時,則本處暫停本年度之求職交通膳食補助。 3.本年度已請領滿 10 次者 二、就業初期交通及膳食補助金: 凡該次就業屬第一次申請者需填寫「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 如附件 3)。第 2 次起及之後每次之申請者,需填寫「再次請領求 職或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11)。 (一)申請資格:由本處推介就業且經就業輔導員由雇主處追蹤,確認已 被錄用開始上班者始能申請本項補助。 (二)補助金額及方式: 1.經由雇主處追蹤個案已就業時,得分 4 期申請補助,補助期程 及金額如下: (1)第 1 期:於就業首日可申請就業第 1 日至第 5 日補助金 1,000 元。 (2)第 2 期:於就業第 6 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 6 日至第 10 日補助金 1,000 元。 (3)第 3 期:於就業第 11 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 11 日至 20 日 補助金 2,000 元。 (4)第 4 期:於就業第 21 日可當日申請就業第 21 日至 30 日 補助金 2,000 元。 2.第 1 期及第 2 期之發放方式: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 請人工作地點,申請人於領據上簽名按指紋。 3.第 3 期之發放方式:經由勞保投保資料中查尋,如申請人已投 保勞保時可親自到臺申領,於領據上簽名按指紋外,個管員需檢 附申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表,如無法檢附勞保投保資料表時,則 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請人工作地點,申請人於領據上簽 名按指紋外,另需請用人單位於領據中簽名或核章。 4.第 4 期之發放方式:由個管員親自將補助金送至申請人工作地 點,申請人需於領據上簽名按指紋,另由個管員檢附申請人之勞 保投保資料表,如無法檢附申請人之勞保投保資料表時,本次之 申領需請用人單位於領據中簽名或核章。 5.領取其中任何 1 次補助金之後未完成補助之日數即離職者,則 先暫停本年度之就業補助。如檢還未就業之補助金額(每日計 200 元)者,本年度可繼續申請就業補助,但之前已補助之金額 應予加計。 6.本項補助每年每人總計不得超過 6,000 元整。 7.若申請人所檢附勞保投保資料中之投保單位,與所開立介紹卡雇 主全銜名稱不同時不得申領。 (三)檢附資料:「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2)、簡易 諮詢表、回覆卡(附件 4–2) 、領據(如附件 5)、服務紀錄表 (附件 6)、身分證影印本、勞保投保資料表(自行前來領取者) 。凡第 2 次起之補助,無論是由個管員親送補助金至申請人工作 地點發放,或是由申領人自行到臺請領,個管員另需檢附「再次請 領求職或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申請書」暨「補助個案查核表」( 如附件 11) ,以便追蹤關懷個案之就業情況。 三、房屋租賃補助金: (一)申請資格:經本處輔導並於同一雇主處就業且加入勞工保險滿 6 週以上,由雇主處追蹤仍就業中而有租屋補助之需求者,經本處就 業輔導員評估其就業之穩定性並由勞保投保資料中查詢該員仍於就 業中,填具「房屋租賃補助金申請書」,3 日內由街友就業輔導員 親自至租屋處訪視、填寫租屋訪視表(如附件 7)以確認有租屋之 事實,再檢附與房東雙方簽訂核章之租賃契約書、填妥領據按指紋 後方能申請本項補助。補助金額依每月實際租賃金額申請。 (二)補助金額:依租賃契約書記載之月租金給予 1 個月之房租租金補 助,其金額不得超過 5,000 元整。每人每年限定 1 次(每次申 請需間隔 1 年)。 (三)檢附資料:「房屋租賃補助金申請書」(如附件 2)、勞工保險投 保資料表、與房東雙方簽訂核章之租賃契約書、身份證影印本、租 屋訪視表(附件 7)、及領據(如附件 5)。辦理經費核銷時就業 輔導員需檢附申請者之服務紀錄表,並註記該員當時仍就業中。
- 伍、作業流程 一、「經濟型街友求職就業交通、膳食及租屋費用」補助款將規劃專人管 理。於本府社會局移撥經費至本處時,由本案之專責人員依程序一次 預借周轉金 7 萬 5,000 元整,俾利本項補助作業之發放,之後再 視實施狀況予以調整。 二、如為求職交通、膳食補助金 200 元,經評估後有請領之必要,備妥 所需文件後隨時可向專責窗口辦理請款,專責窗口須再次確認本年度 請領次數及未面試次數。如為就業交通、膳食補助金或房屋租賃補助 金,則由街友就業輔導員按日依據需要發放補助金額向專責窗口辦理 請款,經街友就業輔導員發放款項後將領據繳回專責窗口。本週發放 補助金個案之領據檢附相關表單(如求職登記表、簡易諮詢表、介紹 卡、回覆卡、各項補助金申請書、領據、身分證影本、租賃契約書、 租屋訪視表、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服務紀錄表等)個別彙整後交由 請款窗口,業完成補助核發程序,作業流程如圖 1。 三、請款窗口視情況每週 1 次檢送前一週發放之憑證文件向本處辦理經 費核銷,核銷後之金額撥入專責人員帳戶內詳見作業流程如圖 2。 四、業務單位主管每週派員(非萬華就業服務臺人員)抽查上週就業交通 、膳食補助金 1 至 2 案,進入系統查詢是否確實進行介紹卡回覆 以及是否前往面試、每週實地前往僱用地訪查一案就業交通、膳食補 助金,俾利有效落實查核機制。每次訪查須填寫查核表(附件 8), 抽檢完畢後繳回請款窗口,並於請領清冊進行註記及系統登打服務紀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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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首長核定修正名稱及第3~5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經濟型遊民求職就業交通、膳食及租屋費用補助作業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經濟型遊民求職就業交通、膳食及租屋費用補助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