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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障字第10439463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起生效
  •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二、補貼對象之資格及條件: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領有本市核(換)發或 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以下簡稱申請人) :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二)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 (三)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補助。 (四)已承租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三個月。 (五)不得同時接受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 (六)承租停車位位址必須位於本市轄區內。 (七)未領有本市身心障礙津貼給付金額。
  •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填具申請表,檢附下列文件向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 請: (一)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二)低收入戶卡、中低收入戶卡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核准公文等證 明文件影本。 (三)載明身心障礙者為車輛所有人之車輛行車執照及同種車輛之有效駕 駛執照影本。 (四)承租停車位租賃契約影本。 (五)身心障礙者之臺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最近 1 期租金繳納證明。
  • 四、審查程序: (一)本局受理申請人之申請後,應於文件備齊後 1 個月內完成調查、 審查及核定等程序,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最長以 1 年為限;期滿如 欲繼續接受補助,應於期滿前 1 個月內,向本局重新提出申請。 (三)補助期間內,租賃租金或位址有變更時,申請人應於變更後 1 個 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向本局辦理,否則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四)申請補助經審核通過者,溯及自文件備齊之當月發給,於每月 10 日之前匯入申請人帳戶。但檢附資料不全且未於通知期限內補齊者 ,自資料補齊當月起發給。補助款項由本局按月撥入申請人之台北 富邦銀行或郵局帳戶內。(須有戶名及帳號)
  • 五、停止補助及追繳: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通知主管機關, 且於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助,並追繳溢領補助金額: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 (三)戶籍遷出本市。 (四)承租停車位非供停車使用。 (五)承租停車位轉租、或轉借第三人。 (六)租賃契約終止。 (七)申請資料或租賃有虛偽不實情事。 (八)接受補助後,喪失補助資格及條件者。 (九)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停車位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 關係。
  • 六、補助基準: (一)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最長以 1 年為限;期滿如 欲繼續接受補助,應於期滿前 1 個月內,向本局重新提出申請。 (二)低收入戶補助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 50 為限,中低收入戶補助以 實際每月租金每月百分之 40 為限,領有生活補助費者以實際每月 租金百分之 25 為限。 (三)前項補助每月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 1,000 元。 (四)承租停車位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五)享有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路外停車場身心障礙者或里民月票優惠當 月補助款逕以月票優惠沖抵,不另撥補補助款。
  • 七、其他相關事項 (一)申請人依本辦法第七條申請租金補助以一處為限。 (二)申請人死亡,其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未及匯入申請人帳戶時,得由 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明文件 請領。法定繼承人有兩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 其中一人具領。 (三)申請人依本計畫所領取之補助及依其他法令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 金額,每人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104 年 度最低基本工資 19,273 元)。 (四)本局得隨時派員訪視並稽查與本補助相關資料,其以詐欺或其他不 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並得停發或 追繳。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五)本項補助申請資料將送國稅局做各項稅務稽徵依據。
  • 八、本計畫 104 年度所需經費擬由社會局公務預算/經濟安全/獎補助 及損失/辦理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房屋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 位租金補助項下支應。
  • 九、本計畫奉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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