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訂定之。
- 二、身心障礙者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領有本市核 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 補貼(以下簡稱本補貼):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 (二)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 (三)已貸款購買停車位且停車位處所位於本市轄區內(含購屋時併同購 買停車位)。 (四)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購買停車位貸款或補助。 (五)未領有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及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
- 三、本補貼之貸款額度、年限及計算基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 臺幣五十萬元。 (二)年限:以實際貸款年限補貼。 (三)補貼利息計算基準:依身心障礙者貸款利率,於每年一月一日與國 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間之利息差額,並依下列原則補貼: (四)低收入戶全額補貼利息差額。 (五)中低收入戶補貼利息差額百分之八十。 (六)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補貼利息差額百分之五十。
- 四、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 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之證明文件。 (二)載明身心障礙者為車輛所有人之車輛行車執照及同種車輛之有效駕 駛執照影本各一份。 (三)購買停車位之貸款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停車位所有權證明影本一份。 (五)最近一期貸款繳納證明一份。 (六)申請人之臺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將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本補貼: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 (三)戶籍遷出本市。 (四)購買停車位非供停車使用。 (五)購買之車位轉售、轉租或轉借第三人。 (六)貸款契約終止。
- 六、本補貼於每年六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
- 七、經核准本補貼者溯自當年一月起發給。
- 八、本補貼之相關審查程序: (一)申請本補貼所檢附之文件不全者,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逾期未補 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本局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審查及核定等程序,並 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人於每季(四月、七月、十月、十二月)十日前,檢具貸款餘 額證明、繳款書證明、貸款金融機構之放款攤還表(須顯示每月貸 款利率)及繳息收據各一份送本局請款,補貼款項將由本局逕撥入 申請人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帳戶內。但有特殊需求者得向本局申請 辦理每月請款事宜。 (四)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書十五日內,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複查。 (五)申請人有第五點所定情事,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日起 十五日內主動通知本局停止補助。 (六)申請人因不符合補貼請領資格而領取補貼,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六十 日內繳還溢領金額。 (七)申請人死亡,其貸款利息補貼未及匯入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 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明文件請領。法定繼 承人有兩人以上者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具 領。 (八)購屋時併同購買停車位並檢附完整文件申請本補貼及購屋利息補貼 者,將依比例分別計算補貼金額。
- 九、本補貼之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申請本補貼以一處為限。 (二)本補貼不補貼以信用貸款方式購買停車位者。 (三)本局得隨時派員訪視並稽查身心障礙者有關資料,其以詐欺或其他 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貼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並得停發 或追繳。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申請人依本要點所領取之補助及依其他法令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 金額,每人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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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北市社障字第1103044601號令修正發布第2、4、7點條文;並自110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