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 二、申請資格及條件: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領有本市核(換)發或 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 (二)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 (三)已購買停車位且停車位位於本市轄區內。(含購屋時併同購買停車 位) (四)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購買停車位貸款或補助。 (五)未領有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及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給付金額。
- 三、補貼基準: (一)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 臺幣 50 萬元。 (二)年限:以實際貸款年限補貼,最長不超過 30 年。 (三)依身心障礙者貸款利率,於每年 1 月 1 日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 利率間之利息差額,並依下列原則補貼。 1.低收入戶全額補貼利息差額。 2.中低收入戶補貼利息差額百分之 80 。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補貼利息差額百分之 50 。
- 四、申請方式: 申請人填具申請表,檢附下列文件向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 請: (一)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二)低收入戶卡影本、中低收入戶卡影本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核准 公文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載明身心障礙者為車輛所有人之車輛行車執照及同種車輛之有效駕 駛執照影本各 1 份。 (四)購買停車位之買賣契約書及停車位之貸款契約書影本各 1 份。 (五)購買停車位之貸款餘額證明及繳款證明書各 1 份。 (六)身心障礙者之臺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五、停止補貼: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入住 24 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 (三)戶籍遷出本市。 (四)購買停車位非供停車使用。 (五)購買之車位轉售、轉租或轉借第三人。 (六)貸款契約終止。 (七)申請資料或有其他虛偽不實情事。 (八)接受補貼後,喪失補貼資格及條件者。
- 六、受理申請時間:自 104 年 6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6 月 14 日 止。
- 七、補助期間:經核准補貼者自核准補貼當年度起。
- 八、補貼人數:5 名。
- 九、審查程序: (一)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不全時,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限期補件 ,逾期未將補件資料送達者,不予受理。 (二)本局受理申請人之申請後,於 30 日內應完成調查、審查及核定等 程序,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當年度購買停車位利息補貼(以下簡稱本補貼)申請案件合格者, 超過補貼人數時,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 補貼計點標準表』之經濟狀況、家庭障礙人口數及全家人口數之積 分多寡排序補貼(詳見附件),積分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並 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受補貼者於每季(4 月、7 月、10 月、12 月)10 日前,檢具 貸款餘額證明、繳款書證明、貸款金融機構之放款攤還表(須顯示 每月貸款利率)及繳息收據各 1 份送本局請款,補貼款項將由本 局逕撥入申請人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帳戶內。如有特殊需求者亦可 向本局申請辦理每月請款事宜。 (五)受補貼者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書 15 日內,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向原受理機關申請複查。 (六)受補貼者於補貼期間內將所承購之停車位轉讓於第三人,應於事實 發生日起 15 日內主動通知本局,其怠於通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 加利息返還本局。 (七)受補貼者因不符合補貼請領資格而領取補貼,應於收到書面通知 60 日內繳還溢領金額。 (八)受補貼者死亡,其貸款利息補貼未及匯入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 人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明文件請領。法定 繼承人有兩人以上者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 具領。 (九)購屋時併同購買停車位並檢附完整文件申請本補貼及購屋利息補貼 者,將依比例分別計算補貼金額。
- 十、其他相關事項 (一)申請人不得同時接受本補貼及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之路外停車場身 心障礙或里民月票優惠;如補貼期間領有該處之月票優惠,則領取 之當月不予補貼本補貼。 (二)申請人申請本補貼以一處為限。 (三)本補貼不補貼以信用貸款方式購買停車位者。 (四)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給付金額者,依「104 年度臺北市身心障 礙者津貼配合國民年金調整實施計畫」第 5 點第 1 項第 1 款 之規定,係不得與本補貼同時領取。 (五)本局得隨時派員訪視並稽查身心障礙者有關資料,其以詐欺或其他 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貼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並得停發 或追繳。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申請人依本計畫所領取之補助及依其他法令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 金額,每人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104 年 度最低基本工資 19,273 元)。
- 十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十二、本計畫所需書表,由本局定之。
- 十三、本計畫奉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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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障字第10439466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