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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北市社障字第109316876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9年12月1日起生效
  • 一、為減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乘坐小型冷氣車 之負擔,促進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特訂定本須知。
  • 二、補助對象: 符合本市公共運輸處頒布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 所定特 A 等級或 A1 等級乘客,並領有本市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
  • 三、服務範圍: 以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所定服務範圍為限。
  • 四、補助費用計收方式: 每月八趟次免收費,並由乘客依個人旅運需求於預約訂車時指定之。 但過路費須由乘客自付。
  • 五、乘客須於第一次預約訂車時,主動將低收入戶證明傳真或郵寄予小型 冷氣車委辦廠商完成資料建檔及訂車作業,並於乘車時須攜帶低收入 戶證明以備查驗。
  • 六、經費核銷流程依序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委辦廠商按月彙整乘客簽認之車資證明單向 本市公共運輸處申請補助經費。 (二)本市公共運輸處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補助經 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 應詳列支出費用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 七、注意事項: (一)本市公共運輸處向本局申請補助經費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如 有隱匿、提供不實資料或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經費者,本局得視 情節輕重,撤銷全部或一部之補助。 (二)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委辦廠商申請支付款項時,委辦廠商應本誠 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 負相關責任。 (三)本市公共運輸處得視實際狀況,不定期查核乘客搭乘免收費趟次。
  • 八、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九、本須知未盡事宜,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有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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