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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04496251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度調增補助臺北市身心障礙福利住宿機構專業服務費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照顧服務人力補助作業須知)
  • 一、為提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薪資水準,吸引服務人力投入身心障礙服務 領域,協助機構健全職工福利制度,激勵工作士氣肯定其工作價值, 增加留任意願,以穩定機構服務人力,降低流動率,進而提升機構整 體照顧品質與服務績效,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三、本須知補助對象為臺北市公辦民營及向社會局申請設立之私立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
  •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調增值班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 1.補助對象:臺北市公辦民營及私立身心障礙福利住宿機構(包含 全日型及夜間型住宿機構)。 2.補助標準:符合下列規定者,每名工作人員每月補助專業服務費 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 (1)符合本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 服務費(以下簡稱社家署補助服務費)所訂甲、乙、丙、丁、 戊類之學經歷、受訓時數者(如附表)。 (2)實際於機構輪值大夜班或小夜班或假日之工作人員。 (3)每月薪資達社會局所訂最低薪資者(如附表)。 (二)調增資深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 1.補助對象:臺北市公辦民營及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日間型機構。 2.申請資格:機構所聘之工作人員實際於該機構連續服務滿一年以 上者(工作年資需連續,如期間中斷,則以最近一次到職日起算 ),依補助標準核定補助金額 3.補助標準: (1)工作年資達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每人每月補助一千元。 (2)工作年資滿三年以上,每人每月補助二千元。 前項補助依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核定,在職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依在職 日數比例核予補助。
  • 五、機構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應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章。 (二)申請名冊:調增值班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名冊(申請)或調增資深 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名冊(申請)。
  • 七、審查原則: (一)每一機構依機構性質(住宿型或日間型)僅能擇一補助項目申請, 且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1.營運滿三年,實際服務人數未達核定服務人數百分之六十者(公 辦民營機構核定服務人數應扣除緊急安置人數後,計算達成比例 )。 2.營運滿五年,實際服務人數未達核定服務人數百分之七十者(公 辦民營機構核定服務人數應扣除緊急安置人數後,計算達成比例 )。 3.機構如有違規情事並經社會局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停止補助。 4.機構評鑑結果為丙等或丁等,自評鑑結果公布當月停止補助,如 經複評為乙等,自複評結果公布當月恢復補助。 (三)工作人員以本國籍者為限,並需符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 配置標準所訂工作人員資格,若有離職、資格調整、留職停薪等異 動未確實函報社會局備查者,不符之月份不予補助。 (四)工作人員須依規定每年接受二十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 法令及照顧服務相關內容之在職訓練(消防、急救訓練除外)。訓 練時數以登錄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 合平台者為準,訓練時數未達規定者不予補助。
  • 八、核銷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機構應依實際任用人員情形備妥下列文件,於每年十二月五 日前辦理核銷。 1.領據:請加蓋機構大小章,會計及出納應為不同人,戶名應與存摺 一致。 2.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社會局經費支出憑證單。 4.黏貼憑證用紙。 5.印領清冊:調增值班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印領清冊(核銷)及值班 表或調增資深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印領清冊(核銷)。 6.勞工保險、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證明文件影本:應依印領清冊序 號編碼。 7.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或列所得證明切結書正本。 8.薪資入帳證明:核銷調增值班工作人員專業服務費者須檢附。 9.經費執行評核表一式二份,未申請預撥者免附。 (二)若有依規定申請預撥而產生利息或尚有結餘款情形者,應於核銷時 一併繳回社會局。
  • 九、申請機關應本於誠信原則提送相關資料,為瞭解實際執行情形,社會 局得隨時派員實地訪查,如有申請資料不實或有造假情事,當年度補 助款應全數繳還社會局,且二年內不予補助。
  • 十、執行本須知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 十一、本須知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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